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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後的財產分配

澳門日報── 認識澳門法律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8.01見報

早前香港發生一宗“報夢爭產”案。事緣一名家庭主婦與獨居老婦鄰居感情要好,老婦病逝前一天,把放有印章、保險箱鑰匙等的舊糖果鐵盒交給主婦保管。由於老婦生前沒有近親又沒有立下遺囑,遺產原本依例全數歸政府所有。不過,主婦卻提起訴訟,指鄰居“姐姐”生前表示會送她財產,且曾在死後向她“報夢”指示遺產分配,故要求法庭頒令作實。最後,法官雖然認為“報夢之說”匪夷所思,但相信二人感情要好,故裁定主婦可獲贈百萬元存款,但估值約四百萬元的物業、部分存款和屋內現金,法官則認為主婦未能證明獲老婦授權獲得,其餘遺產或會按法例撥歸政府所有。

俗語有話,人死如燈滅,這人死後與世間一切事物看似再沒有絲毫關係。然而,正當一切都看似終結之時,在法律上,卻是另一事情的開端,那就是“繼承”。繼承,一直以來都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皆因人生在世,不多不少總會擁有一些財產,不過,假如當人一死,究竟自己的財產會如何分配,由誰取得,這便須要按照不同地方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先按財產制分出遺產

在澳門,要先確定哪些屬於死者的遺產,首先便要視乎死者是否已婚及有生存配偶。相信大家都知道,在澳門結婚,擬結婚的雙方須訂定一婚姻財產制度。通常,他們都會依法從《民法典》規定的四種婚姻財產制度中選用其中一種:分別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

如果死者已婚,有生存配偶,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由於分別財產制是指婚前婚後的財產均各自擁有,所以原則上,死者的全部財產便屬於他個人擁有,而這些財產亦為死者的遺產。

如果死者生前採用的是取得共同財產制,由於此制度是指夫妻共同擁有婚後所取得的財產,所以,死者的遺產便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再加上婚後與配偶共同擁有的財產一半。

如果死者之前選用的是一般共同財產制,由於此制度是指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婚前和婚後的財產,那麼,婚前和婚後的共有財產中的一半則為死者的遺產。

如果死者採用的是取得財產分享制,基於此制度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後的財產均各自擁有,但當停止採用此制度時(如夫妻一方死亡),就採用分享制期間財產增加數額較少的一方,有權向他方要求取得雙方婚後所得財產差額中的一半,換言之,屬於死者的遺產便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和停用財產制度時經分享後而所取得的財產。

特留份繼承

確定了死者的財產後,便正式進入分配遺產的問題。首先,應該先看死者有沒有“特留份繼承人”(即與死者有密切關係的親屬),皆因特留份繼承是一個強制性制度,死者的遺產中有“某特定部分”(特留份)是法律明確規定必須留給特留份繼承人的。換言之,除非死者無特留份繼承人,否則,死者是不能夠在生前如透過遺囑,任意決定自己的所有財產在死後的歸屬和分配。

至於誰是特留份繼承人,法律規定為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以及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順序優先,沒有時,才由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這一順序繼承。

此外,根據特留份繼承人的不同,特留份在死者的遺產中所佔的比例亦各有不同,例如死者有配偶但無子女或父母時,特留份是遺產的三分之一;死者的配偶與子女共同分享特留份時,特留份是遺產的一半;死者無配偶但有子女時,特留份是遺產的三分之一或一半(視乎一名或一名以上子女);死者的配偶與父母共同分享特留份時,特留份是遺產的一半;死者有父母但無配偶或子女時,特留份則是遺產的三分之一等等。

在計算出特留份後,一般會按特留份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但死者的配偶與父母共同分享特留份的情況除外,這時,特留份的三分之二歸配偶,三分之一則歸父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582、1601、1603160919711976197919821985198719941999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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