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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陳連因行賄判囚六年多

林偉、陳連因等十一人及陳連因名下兩家公司捲入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瀆案,昨日在初級法院宣判。被告林偉、陳連因等六人被裁定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分別判處監禁十個月至六年十個月,四人因初犯獲准緩刑兩年;其餘六名分別被控清洗黑錢或行賄罪的被告同洗脫指控。
    合議庭主席法官蕭偉志宣判時強調,獲准緩刑的被告胡家儀、吳卓權、鄧頌權及魏明光,應當明白他們所涉及的行賄罪為法治社會所不容,考慮他們初犯及犯案時的處境,予以緩刑,並告誡四人勿再重蹈覆轍。
    案件經過十個月聆訊,昨日一審階段終告一段落。宣判於上午十時四十五分進行,蕭偉志用了半句鐘時間,扼要概述了三吋厚裁決書的內容。法庭對事實的判決,建基於庭審的人證及相關書證,認定缺席應訊的林偉八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合併判囚六年十個月,相關項目包括主教山別墅用地、筷子基北灣填海區的土地批給、望廈社屋的土地批給及建造工程等。現被通緝的陳連因亦被裁定八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成,合併判囚六年六個月,相關的公共項目有塔石廣場重建、華士古停車場,以及寰宇天下、新濠天地和皇冠酒店(現址新濠鋒)等私人項目。
    林偉的生意伙伴胡家儀,本身活躍於商界,雖然他非直接參與水塘十七幢別墅及以鄭家大屋換南灣湖C7地段建築發展的項目,但他簽署時應知道兩份承諾書的用途,裁定他兩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成,判囚一年十個月,緩刑兩年半,六個月內向特區政府繳付八十萬元罰款。
    權暉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三名負責人吳卓權、魏明光及鄧頌權,原被控兩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考慮澳門運動場工程性質及安排有連貫性,改為一項指控。庭審發現,賄款雖由歐文龍提出,但不能證實三人被脅迫而行賄,他們可換另一方式處理索賄問題,不一定要就範,故裁定他們罪成,各判囚十個月,緩刑兩年,三人須於三個月內向特區政府繳付十萬元罰款。
    至於林偉的父親林謙、歐文龍舊同學李良志(缺席)、歐文龍妻子陳明瑛(缺席)、建築師楊道禮(以病為由缺席聽判)、陳連因妻子林敏儀,陳連因名下兩家公司所涉及的行賄或洗黑錢罪名全部不成立(詳情見附表)。
    宣判後,林偉的代表律師包偉鋒表示,需要詳細審閱裁決書的內容,暫時不會直接評論初院合議庭的裁決,但不排除會上訴,一切留待初院發出正式裁決通知,並寄出完整判決書予身處葡國的林偉後,再決定上訴的理由或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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