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博彩機、博彩設備及博彩系統的供應制度及要件》行政法規草案。 隨着本澳博彩機數目的大幅增加,以及博彩機技術的迅速發展和博彩機輔助系統或連繫博彩機的系統的出現,有需要對相關的事項作出規範。今年年初,博彩監察協調局推出了第1/2012號指引《規範博彩機技術標準》,並制訂了《角子機技術標準》。在此基礎,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澳門特區政府制訂了《博彩機、博彩設備及博彩系統的供應制度及要件》行政法規草案。 行政法規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訂定了許可開設博彩機室的條件,按照第16/2001號法律第三條第二款的獨立批示獲得許可的博彩機室,僅可於下列地點設置:(一)評級不少於五星的酒店;(二)整幢樓宇為非住宅用途且與獲許可酒店娛樂場的距離少於五百米的大廈;(三)非設在高密度住宅區範圍且屬名勝的商業休閒綜合大樓。並且政府應於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採取適當措施,使設於非上述所指建築物內的博彩機室符合規範。 第二,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應博彩機的製造商須取得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相關許可,政府須審查博彩機製造商是否具備作為該等許可的適當資格。 第三,設定了關於核准、安裝、保養及維修博彩機的制度,如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博彩機技術標準》的博彩機可獲認可或核准;博彩機須確保為博彩者而設的期望值達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八。另外,因博彩機的瑕疵運作而導致博彩者或政府蒙受任何損失,承批公司及博彩機製造商須負連帶責任。 第四,制訂了新博彩設備及系統,包括安裝、經營TITO(Ticket In Ticket Out)機及移動式博彩系統,以及許可載於電腦伺服器內或以電腦伺服器支援的博彩的條件或技術規定。 第五,規定了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安裝博彩機電子監管系統的法定義務,以及制定相關的運作制度。政府可聘請能力獲國際公認的實體安裝及/或管理承批公司的電子監管系統的中央監管系統。 第六,訂定了"積寶"及互聯式"積寶"系統的定義,並規定承批公司應最少提前二十日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其擬採用的"積寶"及互聯式"積寶"系統。 第七,博彩監察協調局具職權監督及監察本行政法規、補充法規及技術規定的遵守情況;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博彩機製造商僅可供應按本法規規定獲核准的博彩機;行政法規開始生效之日已經營博彩機的承批公司,自該日起六個月內,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符合本行政法規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