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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坊間促訂食肆排煙標準


    【本報消息】近年食肆林立、生意火紅,但隨之而來的油煙問題一直存在執法爭議,部分食肆認為當局執法人為化、欠科學,飽受滋擾的住戶則認為執法不嚴、投訴不果。社會人士促請政府統整現時監管食肆油煙的條例,結合長年執法實況,引入輔助儀器,盡早制訂食肆油煙測量標準,減少執法爭拗,真正改善食肆的油煙問題。

    無標準惹爭拗
    本澳規範酒店、食肆的19 / 96 / M號法令中,中小型食肆、餐廳由過去市政機構和現時民署負責發牌。法令中雖規定可罰油煙排放“不理想”的食肆一萬五千元,但何謂“不理想”?過去一直未有明確說明和標準。
    在發牌監管工作上,民署根據食肆所提供的食品烹煮方法產生油煙狀況,規定店舖安裝除油煙設備。若食肆供應的食物屬煎、炒、炸等油煙產生較多者,會要求食肆安裝除油煙效能較佳的靜電除油煙機,並需炒菜測試效能始獲發牌。民署在收到油煙投訴時,人員會依靠肉眼觀察及食肆有否設置除油煙機或是否運作正常等執法。但上述做法沒有實質標準,執法人員與食肆之間或存在不同的看法,繼而產生爭拗。
    檢測配合目視
    為此,民署早年參照內地標準,並考慮到有關地區的飲食習慣與本澳近似,於〇七年引入試行一段時間的油煙管道檢測法,購入相關檢測儀器,規定食肆排氣管每立方米油煙不得超過兩微克油粒。同時對於經常不開動除油煙設備或設備有問題的店舖,執法人員會到現場附近以肉眼觀察,若明顯油煙排放超過兩分鐘,又或在同一小時內,間斷油煙排放超過四分鐘,以上情況已可檢控。
    有例依易監管
    社會人士認為,本澳雖一直未有就食肆油煙排放制訂一套嚴格的標準,但多年來民署在監管和執法上累積一定的工作經驗,油煙問題又與除油煙設備是否正常運作,以及食肆是否配合檢測有關,故此平日以肉眼觀察油煙濃度可說是執法的第一步。但食肆和社會對民署管委會訂出的標準存疑,加上肉眼判定存在人為因素,在近年食肆油煙問題趨增下,政府有必要就此制訂完善的排放標準和量度方法,讓執法人員有標準可循、業界有例可依,達到有效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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