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分判工程公司董事,就水務署一項水管工程行賄近一百萬元,各被判入獄二十八個月。
歐陽精祥及蔡震威,同為五十八歲及新輝交通工程及建築有限公司(「新輝交建」)董事,早前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法官沈小民判刑時稱,毫無疑問香港人對廉潔珍而重之。貪污令人厭惡,不單是它在社會上製造不公平,還可令一些項目沒有按原有的規則或標準完成。
法官強調,就涉案的水管工程,若有人貪污而馬虎了事,最終受害的人將會是市民大眾,故法庭必須對罪犯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目的是要將貪污阻止於萌芽中。
案情透露,「新輝交建」於案發時獲中國化學工程香港有限公司(「中化工程」)分判一份工程合約,負責更換及修復新界區的水管。
「中化工程」的母公司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於二○○七年七月獲水務署批出一份價值一億六千三百萬元的定期維修合約,而「中化工程」則成為有關工程的總承建商。
「中化工程」委派其助理項目經理戴紀昌負責監督及監察該項工程的進度。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於同月跟戴會面。他們應戴的要求,每月向戴提供三萬元賄款,以促進與「中化工程」的工作關係。
兩名被告於二○○七年十二月至二○一一年一月期間共發出三十三張支票予戴,每張支票的金額為三萬元。戴繼而兌現有關支票,總額共九十九萬元。
水務署及「中化工程」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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