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發帖

[澳門新聞] 17人偽造家傭合同5入獄

初級法院昨審結一宗偽造家傭文件案,一內地人涉聯同多名本澳居民協助越南籍及菲律賓籍人士辦理虛假勞務合同,“家傭”來澳後即成“自由人”,“僱主”則從中收取九千至一萬多元。涉偽造文件罪名的十七名被告中十一人罪成,五人不准緩刑,一人即時透過律師提出上訴。法庭發出拘捕令,追緝其餘被告歸案服刑。

    十七名被告依次如下:阮海雲(內地人,卅一歲),曾燕姿(女,四十一歲,莊荷),Nguyen Thi Phuong(越南人,四十二歲),Nguyen Thi Thuy Trieu(越南人,三十歲),Luong Thi Tiet(越南人,五十一歲),Nguyen Thi An Yuyen(越南人,卅三歲),方耀光(男,四十八歲,機電),李少權(男,四十三歲,莊荷),桂柳紅(女,四十九歲,娛樂場主任),何姓女子(五十六歲,退休),趙姓女子(四十三歲,售貨員),伍彩玉(女,四十四歲,莊荷),鄭國樑(男,四十二歲,無業),Filomina(女,五十四歲,菲律賓人,家傭),Pham(越南人,卅三歲),Nguyen(越南人,四十歲)及Nguyen(越南人,四十三歲)。第八、九名被告為第二被告同事,第四及五名被告為母女。

    案情顯示,二○○八年,第一被告利用熟悉辦理外勞來澳資格手續,聯同二、三名被告物色有意來澳“搵食”的越南及菲律賓人,再安排有意“搵快錢”的本澳居民充當“僱主”。“家傭”來澳後即成“自由人”,“僱主”則從中圖利。

    第一、二、三名被告被裁定兩項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合併判囚三年三個月,第二被告即時透過律師提出上訴,法庭強制其定期報到、禁止離境待中級法院判決。第四被告被裁定四項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合併判囚三年九個月;第五被告被裁定兩項為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合併判囚三年;第六、七、八、九、十二、十三名被告被裁定一項偽造文件罪名成立,判囚兩年三個月,緩刑兩年,緩刑條件須於判決確定日兩個月內向特區政府支付一萬元捐獻,其餘被告脫罪。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