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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國有土地紗紙契不可作私產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昨日裁決路環九澳村一幅涉及“紗紙契”的霸地擴建個案。終院判詞中引用多個類似案例的司法見解及判決,指出根據基本法第七條,在特區政府成立前未獲依法確認的私有土地,在特區成立後均屬國家所有,不能以時效取得的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基本法未有設立任何有關“紗紙契”可作為承認土地為私有財產的原則。另外,根據《民法典》,物權只有在法律規定下方存在,在特區成立前仍未被確認為私有財產的土地,往後便不能再承認有關土地上所修建的建築物所有權。基於此,駁回有關佔用人上訴,維持原判。

    不服判決訴終院
    一一年三月,工務局長批示,命令拆除路環九澳村路一幢建築物,以及騰空與該建築物相連的一幅土地。上訴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去年七月中院合議庭裁決,駁回上訴,維持被上訴人質疑的行政行為。上訴人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上訴。上訴人指出,工務局有關卷宗及報告書內容有“事實認定的錯誤”及“獲證明之事實不足以支持該裁判”的情況。上訴人並提供書證,指出不論是涉案土地地段的“紗紙契”,又或上蓋建築物的“繳納稅務責任的收據憑證”,均支持佔地人具有涉案土地的“所有權”,或至少具有“使用權”或“佔有權”,證明有關卷宗及報告書內容存在偏差,影響行政長官批示的合法性、公正性及公平性,因此應裁定上訴成立,發回中級法院重審。
    不能以時效取地
    終審法院合議庭在判詞中指出,上訴人認為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有事實認定錯誤,因工務局未有盡力查證涉案土地的建築物權利狀況,並錯誤判斷不存在任何權利人。同時,上訴人認為在原司法上訴中並未列出可查明相關事實及證據。另外,上訴人認為“紗紙契”足以證明土地擁有權,即使不具有土地擁有權,亦擁有土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
    終院合議庭認為,就有關“紗紙契”及“收據憑證”,在上訴人當初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中並沒提出,屬新問題,終審法院處理同類上訴個案一般不會審理新問題。在裁決中,合議庭引用多個以往類似的案例裁決及司法見解,指出有關裁決已清楚指明,根據基本法第七條,在特區成立前未獲依法確認為私有的土地,在特區成立後均屬國家所有,不能以時效取得的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基本法亦沒有訂立任何有關“紗紙契”可作為土地為私有財產的原則。
    回歸前未獲承認
    判詞並指出,上訴人欲要法院承認其建築物所有權的訴求沒有任何可行性。因為衆所周知,在物權法中有類型法定原則及物權法定原則,根據《民法典》,物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存在。因此,不能在未擁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擁有對其上修建建築物的所有權。終院並引述一對特區各級法院仍具約束力的司法見解,“在承認土地私有財產權之訴訟中,即使該土地上已蓋有都市性房地產,仍應由原告負責證明存有取得該土地權利之形式憑證”。
    終院指出,只要直到特區成立時,上訴人對涉案房地產所有權仍未獲承認,基本法第七條便不允許再予承認,因其已被視為國家財物。基於上述理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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