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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消防局長貪權案月底宣判


    【本報消息】前消防局副局長李盤志狀告局長馬耀榮案,昨最後一堂庭審。原告律師結案陳詞時提及原告提交的廉署調查報告,指廉署已證實消防局有十項行政違法或失當問題,原告受迫害至今仍無法獲合理對待,消防人員不是局長政治鬥爭的工具,要求法庭還原告公道;被告方律師則指廉署報告只有李單方證據,原告控訴局長刻意留難等問題,根本無法證實,亦不符合民事損害賠償要件。
    原告辯護律師結案陳詞時指,李盤志與馬耀榮為同僚,如證人所言,二人關係儼如師徒,不然馬亦不會三度建議李續任副局長一職。但一切自○九年司長結果揭曉後,情況逆轉,一心以為自己是升任司長最佳人選的馬,深知自己臨屆退休,害怕經驗豐富的李順理成章成為接班人,擔心地位不保,故借流感演習批示,私下放逐李到中央行動站。馬的政治鬥爭、放逐手段更顯示在廉署的調查報告上。
    廉署證實消防局有十項行政違法或失當問題,如局長多次使用一些發生在評核期間以外的事件對李的工作表現作出評核,且內容自相矛盾,或欠缺理據;局長在李無適當聽證情況下,將某些職員所講的、對投訴人不利的情況視作事實,違反法律規定;多名消防員指局長要求排斥李,並以降低行為分或晉升機會作施壓,更有人因與李相熟被“架空”及阻礙正常晉升等。律師提及有向上級提控訴的原告,下場堪虞,李亦深知此道理。惟李自○九年起被無限放逐、遭軟禁、受監視,至今仍未得到合理對待,消防人員不是馬局長作為政治鬥爭的工具,不須作如此多的不法行為,要求法庭給予李一個公道,作出公正裁決。
    法庭本月廿七日宣讀事實判決。

多理據為消防局長解畫

    檢察官:廉署報告不屬該案審理

    【本報消息】在第二堂庭審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一份廉署調查報告,雖爆出消防局運作及管理存有問題,但作為案中第二被告的特區政府,其代表檢察官結案陳詞時指出,報告是中止原告被委任副局長的理據,其調查結論及基礎,均不是案中所審理的問題。部門運作有不妥可向政府、司長或特首提出建議,要求改善運作及管理。
    被告律師指,消防局內部有人事調動屬正常,亦無可能單憑局長肆意操縱,局長祇是作出建議。多位證人供稱局長欲退休,證明其並不戀權,局長是知悉下屬受李刁難等,才對李作出人事調配。廉署報告中雖提及消防局內部存在問題,但單憑李提出的證據斷論,並沒給予局長解釋的機會。證人亦指局長未曾透過明、暗手段禁止他人與李接觸,甚至不清楚李至今仍被調任原因,應向李的直屬上司求證。李控訴局長對其刻意留難,須屈就向下級簽到檢閱,但此實質祇作收集記錄用途。原告所指的留難、局長為人記仇等,根本無法證實,並不符合民事損害賠償的有關要件。
    檢察官結案時強調,原告提出實際履行非合同民事責任之訴訟,要證明馬局長因公法管理行為而侵犯原告法律所受保護的利益,庭審中無法證明原告的身體狀況與管理行為存任何關係。原告提交的廉署調查報告,是中止被委任副局長的理據,其調查結論及基礎,均不是案中所審理的問題。
    原告再三提及被安排至中央行動站、房間分配事宜,但均是其主觀認為局長聯同其他人對之打壓,卻沒足夠證據證明由局長主使。另指原告經常請病假休息,又稱工作量多、壓力大,被告需多方考慮原告是否適合領導主管工作。“做多打壓、做少又打壓,講不通”,減輕原告工作量情況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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