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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 LV為張椅要小店賠錢


「我以為有LV兩個字先算侵權啫,原來格仔都唔得!」曾在北角警署做「髮官」的陳先生,當髮型師16年,一年前在筲箕灣開設髮型屋,並在內地搜羅所需用品。原欲大展拳腳的他,上月中突然收到法國名牌LV(Louis Vuitton)的來信,指其髮型屋內一張啡色格仔皮圓凳及洗頭椅侵權,要他賠款2.5萬元及登報道歉,將做父親的他表示無力賠款,最壞打算是將髮型屋結業。


■陳先生去年初在內地訂購啡色格仔皮圓凳及洗頭椅,日前收到LV發出的信件指他侵權。

陳先生指他16歲入行,18歲升為師傅,之後在北角警署任職自僱髮型師,月入約9,000元,做了兩、三年後決定外闖。至去年,他向友人借了13萬元,在筲箕灣覓得舖位,以月租1.8萬元租了一個110平方呎的地舖,開設髮型屋。

妻懷孖胎事主無力賠償

初任老闆的他每項開支均要「諗過度過」,幸好該舖前身為地產公司,地板、牆身及天花均毋須更換。他在深圳東門的美髮用品店舖訂購有關枱凳及用品,當中有啡色格仔皮的洗頭椅,售價人民幣880元(港幣約1,092元),圓凳則為80元人民幣(港幣約99元)。

事主上月15日小登科,太太懷有三個月身孕,更是孖胎,預產期為今年8月,全家人正熱切期待兩個寶寶出世。豈料一星期後、即2月22日,他突然收到LV公司寄來的信件,指他所用的一張凳及洗頭椅的啡色格仔圖案侵犯LV的商標,「起初我仲以為有人惡作劇,點知係真嘅!」

三日後,他按信上的聯絡人資料致電查問,「佢要我消滅張凳、影埋相畀佢;簽協議書、罰款25,000蚊、同埋要登報聲稱自己侵權。」罰款相等於事主替四百多位客人理髮的收入,令他十分擔心,「開間髮型屋諗住自力更生,𠵱家收信話我侵權,我都唔知點算!」他指自己「一腳踢」替人理髮,每人單剪60元,每月營業額約3.6萬元,扣除舖租及水電開支,月入約1.4萬元,惟再扣除每月向友人還款4,000元,可說所餘無幾。


■髮型屋內涉事洗頭椅(箭嘴示)、櫃枱等用品全從內地訂購。


■LV發出的信件附有相片為證。


■同類侵權洗頭椅在淘寶網有售。

LV罰款減半促登報道歉

陳先生坦言已失眠多日,在家安胎的妻子亦非常憂心。他說:「25,000蚊罰款太貴!我以為有LV兩個字先算侵權啫,原來格仔都唔得,我見佢靚,又鍾意格仔圖案咪買嚟用囉。我唔係販賣,我只係剪頭髮,希望LV高抬貴手,等我賠少啲。」他已作最壞打算,無力賠償之下,只好「執笠」。

其後LV終讓步,將賠償減半至12,500元,並促陳先生須於3月14日或之前支付、簽妥承諾書及登報道歉。正努力賺取奶粉錢的陳謂,為免夜長夢多,已丟掉圓凳及撕去洗頭椅上的格仔圖案皮料。

陳先生表示,願意登報道歉,不過賠償則有困難,現正等候LV進一步消息。記者曾就事件向LV查詢,但未獲回覆。

名牌設立調查隊搜證

【發信索償】
不少國際品牌均有成立調查隊或聘請私家偵探,四出搜集侵權證據,一旦發現有商舖出售懷疑侵權物品,例如手袋、衣物、玩具、傢俬等等,偵查人員會偷偷拍下涉嫌侵權物品的相片,或者購下相關貨品,然後交回品牌公司研究,一旦認為侵權證據確鑿,公司即會發信向涉嫌侵權的人士索取賠償。

或聘私家偵探跟進

資深私家偵探張大偉表示,很多國際知名品牌如LV,多年前已開始設立一隊人員在本港「放蛇」進行調查,搜集侵權證據,然後轉交律師處理。
不過,若然調查隊初步調查後,發現證據仍然不足,會進一步聘請私家偵探繼續跟進。

張大偉又指,大品牌「唔係咁輕易告上法庭,因為未必有着數」,如有關侵權行為對品牌影響不大,通常只會向侵權事主發律師信警告,或要求賠償了事。據了解,10多年來,LV在本港一直有委託律師,向商戶發律師信,處理公司被侵權事件。

知識產權署發言人稱,自2011年至今年2月底,該署共接獲15宗公司對其擁有商標被侵權的查詢或投訴。


■華納笑片《醉爆伴郎團2》曾因使用假LV遭入稟索償。曾告華納《醉爆伴郎團2》

【力保形象】
LV作為國際知名品牌,為保障商標,不時會向涉侵權的商戶發律師信,不管是提供舖位的酒店,或是拍戲中演員提着A貨LV袋,LV都會力爭到底,向相關機構要求賠償及道歉。

指用A貨混淆視聽

最受關注的一宗是2011年賣座喜劇《醉爆伴郎團2》,因片中有一幕講述肥仔諧星碩加利費維基斯,拿着印有LV標記的袋抵達泰國機場,向另一人表示:「當心,這是LV來的。」惹來LV不滿,指該袋其實是中國大陸廠商生產的A貨,認為該片出現的假貨有侵權之嫌,並指該對白會混淆視聽,令他們蒙受損失,故入稟向《醉》片所屬的華納電影索償,惟法官最後判華納無罪。

另外,位處四川成都一間五星級酒店,因其酒店內的商舖被指售賣冒牌LV手袋和皮鞋,經LV公司發現後,入禀法庭要求酒店銷毀尚未賣出的冒牌LV產品,並賠償20多萬元人民幣,同時要在報章登聲明道歉,還要在酒店大堂內豎立告示牌公開道歉。

當地法院最終判LV勝訴,酒店需賠15.4萬元人民幣。
《蘋果》記者 商業用途不賣亦違法

【法律意見】
今次小商戶因使用涉侵權物品,被LV公司索償及要求道歉,是否可以用「不知者不罪」作抗辯理由呢?律師梁永鏗表示,因使用註冊商標作為商業用途,即使不作售賣亦屬違法,不能以「不知情」、「不認識品牌」作抗辯理由,店主有責任在購貨前了解貨品會否涉及侵權行為。最高刑罰囚五年大律師陸偉雄亦指,自用侵權物品亦屬違法,他呼籲市民不要因商品靚而不理是否有侵權嫌疑,否則須付出代價,建議如有疑問,應向有關商品的總代理查詢。他指出,髮型屋買來的洗頭椅有疑似LV商標,LV公司因有理由相信是其獨特花紋而令髮型屋「客似雲來」,因此索償。但陳先生已將有關涉侵權物品扔掉,並考慮登報道歉,相信LV已「贏晒」,以及未能實質量化陳先生的營商利益,為免被人批評「小器」及扼殺小商戶,祈盼LV可手下留情,酌情收取象徵式「一蚊」作為賠償。

知識產權署發言人表示,不便評論個別個案。根據《商標條例》及《商品說明條例》,商標侵權者須面對民事及刑事責任,海關負責對商標侵權活動進行刑事調查及檢控,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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