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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 志雲再脫罪 控方再上訴 原審昨維持原判 指陳沒瞞收報酬

【明報專訊】商台行政總裁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總經理期間,涉收取11.2萬元報酬,亮相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2011年他在區院受審後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下令由原審法官就陳是否有合理辯解收取報酬作出裁決。經審訊後,法官昨維持原判,律政司迅即表明會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換言之陳志雲仍未「甩難」,或有再被定罪的可能。


律政司隔數小時即上訴
陳志雲(53歲)昨續由藝人好友王喜陪伴應訊,聞判後,陳在庭外一直保持笑容,但未有開腔回應任何提問,又作手勢向記者示意不會發言。過往面對傳媒提問一直沉默的叢培崑(30歲),終在離庭時表示數年來「大家都好攰」,又指律政司是否上訴「唔到我擔心」,「但真係好希望,真係可以盡快告一段落」。
惟數小時後,律政司發言人即表明已考慮法官的裁決理由,不認為法官正確處理有關證供及或相關法律原則,將再以案件呈述方式就此裁決上訴至上訴庭。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律政司須於7日內提出案件呈述申請,上訴庭審訊後可駁回上訴、推翻原審裁決指示將案發還重審,或直接裁定被告有罪。換言之,陳、叢暫未能全身而退。
陳一方:唔知有無睇清楚
港大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表示,律政司以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若上訴庭判其得直,陳志雲大有機會面對再被定罪或重審等4個可能(見表)。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則認為,律政司隨即再提上訴「幾古怪」,「都唔知有無睇清楚」,又指因未知道對方的上訴理據,故要再研究。
第二度審理案件的區院首席法官潘兆童昨在裁決時表示,對於陳志雲的外間工作,其前上司、案發時為副董事總經理的陳禎祥(現已退休)及集團總經理李寶安皆不曾反對,過往亦沒有按正式程序批核。此外,陳於2009年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收取酬勞,與無綫不但沒有利益衝突,更可說是有共同利益,質疑「難道要要求陳志雲突然醒覺,一改以往模式,提出所謂符合條例的許可申請,才算合理?」
官指陳誠實認為毋須申報
潘官指無綫上下都知陳志雲會出席活動,從來不是秘密;無綫未有直接邀請陳出席活動,反而要求奧海城透過經理人公司「思潮」聯絡陳,故根本沒有人認為陳免費演出,而陳亦從未隱瞞出席活動、收取酬金等事宜。
潘官又稱,控方對於「合理辯解」的詮釋過於狹窄,法庭不應以一個完美的人作標準去衡量陳志雲的行為。陳在事件中唯一做錯的,是未有嚴格根據僱傭合約處理其外間工作,潘官認為採用社會上的客觀標準來說,陳是誠實地認為其演出毋須向無綫申請許可,故認為陳有合理辯解去接有酬勞的工作,此外裁決亦適用於叢培崑,故維持兩人無罪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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