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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救護車衝燈有指引

確保安全下緊急救援享優先路權
    救護車衝燈有指引
    消防局救死扶傷,救火救人爭分奪秒。一般情況下,各消防行動站拯救車輛明確召喚地點後,一分鐘內出動,在路面狀況正常情況下須於出動後六分鐘內到達現場(偏遠地區除外)。本澳雖然地小,但人多車多,消防緊急救援車輛執行任務時,往往遇到交通擠塞路段,或受燈號和交匯處交通情況的影響,消防緊急救援車輛可不遵守交通規則及訊號,但指揮交通執法人員之訊號不在此限。
    救火救人,刻不容緩,一切公共道路使用者(包括駕駛者和行人),發現響起警號的消防救援車輛通過時,都有義務讓路,行人應停留在行人道上。車輛在交匯處時,須停車讓救援車輛通行,行人和車輛都不應與救援車輛爭路,以免釀成交通意外,影響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雖然消防緊急救援車輛在執行職務時,可在確保安全下享有優先路權,但首要為不能危害到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若不遵守交通規則及訊號而釀成交通意外,亦可能要負上責任。消防局對於駕駛消防救援車輛出勤的前線人員都有明確指引,在確保路面安全情況下、在執行緊急職務時才可不按交通燈號或符號行車,如救護車運送傷者途中或趕抵意外現場有優先路權。但在非執行緊急救援任務時,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當執行任務的消防救援車輛欲不按交通燈號或符號行車趕赴意外現場或運送傷者時,一定要響警號和燈號,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並一定要慢車,以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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