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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澳門廉政公署認為..交通事務局用無特權的勞務合同,
而不用政府有特權的行政合同,係用錯合同,
因為巴士公司的合同係政府行為,由此政府失去了一些法定的監督等權力,
所以"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及造成公帑的不善利用"
2,事後澳門特首的政府發言人話"新巴士的模式"無損害公共利益,
不是錯選的合同形式無損公益,這是兩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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