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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真槍與武器的法律規定

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仿真槍與武器的法律規定

(文章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752 2014.01.08 見報

仿真槍一向是軍事愛好者的收藏品,近年也受到不少“野戰”玩家的歡迎,不過,由於仿製的槍械均有一定的危險性,甚至更可當作武器般使用。以一支仿真的氣手槍為例,單從外觀上看,它可能與一支真手槍(利用火藥作為推進動力的武器)無異,不過,縱使是一支氣槍,如果超出法定標準,也被可被視為武器。故此,即使是仿製的槍械,法律已作出嚴格的監管。

根據第 77/99/M 號法令《武器及彈藥規章》的規定,子彈動力發射能量大於兩焦耳的氣槍、氣左輪手槍或氣手槍,就會被視為武器,任何人非法持有、隨身攜帶或收藏上述武器,按照《刑法典》的規定,最高可被判監八年。

換言之,只有子彈動力發射能量在兩焦耳或以下的仿真槍,人們才可持有或收藏。不,儘管使用者持有的仿真槍符合法定標準,在使用時也應特別謹慎,如果因不當使用以導致他人身體或財等有所損失,便可構成犯罪,例如“故意傷害身體完整性罪”、“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或“毀損罪”等,使用者就須要承擔倘有的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如果要從外地攜帶仿真槍械或其零件等貨物入境,則必須預先向治安警察局申請槍械的進口准照,且在入境時,更須經當局的檢驗及海關的監管後,才可攜帶入境,否則,根據第7/2003 號《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在沒有所需的准照下將貨物運入本澳,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貨物同時會被充公。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7/2003 號《對外貿易法》及第77/99/M號法令《武器及彈藥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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