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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放蛇”制度不容“引誘犯罪”
乘客開價司機可拒載
法務局長張永春強調,針對的士違規引入的“放蛇”制度,會明確不容許“引誘犯罪”。為免將來執法存在灰色地帶或“講唔清”的情況,建議在法律明確規定,有關執法人員需有充分的法律培訓和嚴格的執法指引。對於有乘客主動開價,司機不應接受,須按錶收費。“艇仔”拉客的行為亦將禁止。
法務局長張永春、交通局長汪雲昨日下午四時在檢討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法律制度諮詢文本記者會上,進一步解釋新的內容。
刑法典禁引誘犯罪
張永春表示,文本推出後,引起社會和業界熱論,社會基本贊同引入隱藏執法人員身份的調查手段,但有部分人對於這種俗稱“放蛇”的調查方式是否合法,是否構成“引誘犯罪”存有疑問。根據刑法典規定,以欺騙手段,擾亂行為人自由地作出意思表示或決定而獲得的證據,均屬無效且不得使用,即如果以引誘犯罪的方式獲得的證據無效,且不得使用。這便是澳門禁止“引誘犯罪”的法律依據。
為對違法行為調查取證,當其他一般手段難以達到時,可採用“放蛇”或“臥底”等特殊的手段。張永春以警員調查巴士扒竊案為例,解釋現時刑事偵查會用到類似俗稱“放蛇”隱藏執法人員身份的調查手段,但前提是採用這種手段調查時,不能存在引誘犯罪的情況。如現行有組織犯罪或毒品犯罪的法中都明確規定了“臥底”制度。
由於“放蛇”並非法律概念,社會對“放蛇”方式的認知也各有不同,因此建議將“放蛇”的概念嚴格限定為“隱藏執法人員身份的被動式調查手段”,不能或誘導的士司機作出違法行為,為消除執法過程可能出現的灰色地帶,建議透過法律明確規定。
禁司機請艇仔拉客
張永春又提到部分乘客可能習慣主動向司機“開價”,的士是公交工具,其收費標準受法律監管,司機必須按錶收費。對於乘客的開價,司機不能接受,可拒載這位乘客。至於有的士司機可能會聘請“艇仔”替其招攬、拉客,張永春稱可考慮其他國家或地區做法,禁止有關行為,否則“艇仔”與司機同需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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