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 拾遺不報可構成犯罪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4.10.31見報 有沒有試過在櫃員機提款之後匆忙離去,連錢也沒有拿走?結果可能被人順手牽羊據為己有。據檢察院公佈的資料顯示,在每年開立的刑事偵查案件中,平均約有幾百宗為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罪,主要涉及提款人使用櫃員機提款後忘記取款而被人據為己有。 阿詩:“哎呀,弊!頭先㩒咗機唔記得攞錢添!” 阿穎:“快D 打去銀行查下,睇下有無俾人拎走咗,定係部機食返 D 錢入去先?” 提款後,疏忽大意忘記取款的情況偶有發生,為了查明該筆款項是被櫃員機自動收回,還是被人順手牽羊取走了,應盡快通知銀行,告知有關櫃員機所在位置、提款時間、提款金額等,以便銀行翻查櫃員機的紀錄及倘有的錄影紀錄。如果該筆提款被櫃員機自動收回,則有關款項會自動退回所屬帳戶。不過,如果提款不是被自動收回而是被人不當據為己有,結果就不一樣了,因為這可能牽涉到刑事犯罪。 阿詩:“老師自細就教我哋執到錢要交俾警察,三歲細路都識啦!” 阿穎:“唉!不過,仲係有D 人認為地上執到寶,問天問地攞唔到,咁樣諗真係唔要得!” 該筆被人取走的款項會成為失物,如果有人將它據為己有,會觸犯刑事犯罪。法律上,拾獲失物的人稱為“拾得人”,而被人拾獲的失物則稱為“拾得物”(包括遺失的動物或動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知悉物主是誰,就應該將拾得物交還給物主,或者盡快通知物主有關事宜。但是,較多的情況下是不知道物主是誰,那麼,如果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二千元時,則必須報警處理;如果拾得物的價值低於二千元, 可以報警,也可以依習慣處理,例如將在巴士上拾獲的物品交給巴士公司,待失主前去認領;將在櫃員機拾獲的現金交給銀行等。 阿詩:“如果D 失物遲遲都無人嚟認領,結果會點處置㗎?” 拾得人如履行了上述義務,就不會牽涉到刑事犯罪,而且會產生民法上關於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效果,意思是拾獲失物的人,在作出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如果沒有物主認領,則失物就會歸拾得人所有。換言之,拾得人因此合法地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相反,拾遺不報就會觸犯《刑法典》關於對拾得物的不正當據為己有犯罪。構成該犯罪的要件是:拾得人不但沒有履行《民法典》規定的通知或公告義務,反而將拾得物據為己有,該罪最高可判一年監禁。 拾金不昧與拾遺不報只是一念之差,但結果卻是天淵之別。美德與犯罪,相信大家會作出明智的選擇。 註: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247、《刑法典》200 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