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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惡劣天氣上班延保障時間


惡劣天氣上班延保障時間

    一常會質疑自行返放工冇得保

    涉及惡劣天氣上、下班保險的《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案細則性審議有進展,政府讓步,惡劣天氣上、下班前後三個小時內都有保險保障,比之前多了一小時。另外,惡劣天氣額外保險附加費也由0.4%降至0.3%。但無論正常或惡劣天氣上、下班,坐公司車有得保,自行返放工就無得保,除非有購買額外保險,有不公平之嫌,政府承諾再考慮。

    僱主須購額外保險

    一常會昨日下午三時細則性審議《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率政府代表列席,雙方主要討論“保險費率”及保障範圍等問題。現行法律規定,所有僱主得強制為僱員購買保險,無論是正常或惡劣天氣都受保,但受保範疇限於工作場所、僱主提供交通工具內的意外,當中不包括步行。若僱員自行上、下班,則無論正常或惡劣天氣都不受保,除非顧主有額外再買保險(要繳交最低0.4%的附加費),如此步行都受保。

    一常會主席關翠杏介紹,法案新增了規定,若僱主要僱員在惡劣天氣下返工,就必須強制購買額外保險,受保範圍除工作場所、僱主提供交通工具內,還包括僱員自行上、下班,即再無交通工具限制,且步行都有得保。按原法案,僱員在八號或以上風球懸掛期間,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結束後兩小時內,使用由僱主提供的交通工具直接往返居所與工作地點途中發生的意外視為工作意外,有保險保障。經一常會要求,政府與保險業界商討後,承諾由兩小時延長至三小時,且額外保費由原本的0.4%減至0.3%。另外,法案保留了現法律規定,即在正常天氣下,僱員自行上、下班不受保,但僱主可額外買保險(附加費下調至最低為0.1% ),之後僱員自行返放工都受保,包括步行在內。若僱主有購買惡劣天氣及正常天氣下的額外保險,即僱員“全天候”都有得保(保費須整體加0.4%)。關翠杏認為政府有積極回應問題,新的修改較原法案文本合理(詳見附表)。

    乘公司車傾斜大企

    一常會昨日還討論到,若有企業本不在颱風天氣開工,故無為僱員買惡劣天氣保險。但卻受惡劣天氣影響,要求僱員返工處理,否則損失嚴重,僱員可否因無惡劣天氣保險而拒絕返工?關翠杏稱,若企業處於上述特殊狀況,僱員有義務返工,但僱主要承擔所有意外的責任,且要承擔法案規定的罰則。法案亦規定,保險公司要在十五天內付三分二工資及醫療費用等,若有拖延如何解決昨日未有結果,要再商討。

    關翠杏表示,一常會亦關注法案強調“僱主提供交通工具”就受保。從立法角度而言,此規定對無能力提供公司車的公司僱員不公平,為甚麼自行返、放工不受保障,要額外買保險?是否有公司車是公司的問題,為何僱員有不同待遇?是政府傾斜有條件的大企業?政府承諾重新思考受保範疇,並與保險公司商討。就此,勞、資議員都認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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