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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四人阻政府收地三緩刑

湖畔大廈經屋TN27地段六年前執行清遷時,遭聲稱為土地佔有人反抗,事件中四人被控抗拒罪。其中三人昨被初級法院裁定抗拒罪成,入獄一至兩年,緩刑二至三年,一人脫罪。

    四名被告依次姓林(六十二歲,地盤工人)、姓林(五十歲,工人)、姓吳(六十一歲,清潔工人)、姓麥(六十五歲,工人)。

    案情透露,二○○九年三月廿五日早上,工務局聯同治安警等部門到氹仔TN27地段收地,聲稱為土地佔有人的首被告在此經營機器維修等生意,當日其鎖上鐵門,着吳及麥將風煤樽及石油汽罐放在地盤當眼處,次被告則操作起重機吊起大型吊斗,以阻嚇來者進入地盤。當警員上前剪斷閘口的鎖,首被告控制挖泥機堵住門口。

    四名被告沒理會工作人員及警員的勸喻,為維護在場人士的生命安全,警員施放胡椒噴霧,並使用適當武力制服及拘捕四人。

    案件經審理後,法官昨宣判時指出,沒證據顯示吳曾實施控訴書所指的犯罪情節,證實首被告、次被告及第四被告曾以挖泥機及起重機阻嚇工務局及警員進入地盤。雖然他們初犯、未傷害有關人士身體,但犯罪故意程度高,對社會安寧帶來非常負面的影響。尤其首被告是事件的主謀,判處三人抗拒罪成,首被告入獄兩年,緩刑三年,並須於判決確定後的兩個月內向特區政府捐獻一萬元;次被告及第四被告各入獄一年,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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