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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團體倡立法規管家傭


    【本報消息】幼嬰疑被越傭嚴重傷害事件,再次引起社會關注家傭服務質素。婦聯與家傭僱主聯會嚴厲譴責虐嬰,促請當局交代涉及外傭的刑事案件處理手法,縮短處理時間,避免僱主因報案程序繁複,司法及刑事起訴時間過長而放棄追究。現時“外僱法”和“勞工法”未能全面規管外傭,建議當局獨立規管,禁止家傭轉換工種,以及禁止外籍人士以旅客身份入境從事家傭工作。

    報案繁複棄追究
    立法議員、婦聯副理事長黃潔貞,家傭僱主聯會會長歐陽強,昨日下午三時半在婦聯綜合服務大樓三樓舉行記者招待會。黃潔貞表示,虐嬰案件涉事家傭可能受到多種因素影響,如情緒問題、“博炒”,又或不知道如何照顧幼兒,但無論如何都不能傷害他人,對此表示嚴厲譴責。
    她稱,本澳家傭虐兒事件並非首例,據報個案從一○年至今共六宗,平均每年一宗,且多為嚴重事件,實際仍有不少較輕微隱藏個案。過往有僱主反映報案程序繁複,司法及刑事起訴時間過長,或者職介所期望大事化小,僱主面對不太嚴重的事件,多息事寧人,甚至放棄追究涉及刑事的案件。促請政府交代涉及外傭的刑事案件處理程序,並縮短案件的處理時間,給予僱主信心。
    杜絕旅客轉家傭
    家傭質素參差,難保有否不良紀錄,致出現問題後難以追責。黃潔貞要求當局堵塞以旅客身份入境轉為家傭的漏洞,當家傭合約到期或被僱主解僱後,須離開澳門,再循正式渠道重新申請,而非現時隨意“內部轉換”,衍生過界、甚至非法工作。同時與家傭輸出國建立完善的溝通機制,保證家傭沒有不良紀錄,以及建立外傭資料庫,保證入境家傭質素。
    打指模禁轉工種
    有僱主發現,某些“過冷河”或為禁止來澳工作的家傭,可返回原居地改名後再回澳工作,逃避法律約束。促請出入境部門盡快為家傭實施“打指模”程序。另外,當局亦需獨立規管外籍家傭,禁止家傭轉為非專業僱員,以及轉換工種。僱主聘請外傭時,可推薦外傭參與在職培訓,提升外傭的職業操守,認識本澳的法律,降低違法的機率。
    定外僱處罰機制
    歐陽強提到,該會不時接獲舉報,指家傭在公共地方打罵幼童,並威嚇不要告知家長;他更曾目睹有家傭將小朋友掉進垃圾內,做法過分。此外,曾有僱主因家傭偷竊“斷正”報警,警方卻指處理程序冗長,建議雙方協議解決。促請執法部門訂定針對外僱的處罰機制,同時加強宣傳犯事後果。單靠社群傳播涉及家傭虐兒的事件,可信度不高,執法部門應當在接獲投訴並確定事件後,適時向社會公佈,起警惕作用。
    家僱會月底遊行
    另外,為讓家傭市場健康發展,家傭僱主聯會已向當局申請,計劃於本月三十日遊行,表達意見。
    他們呼籲僱主不要怕麻煩,遇事無論大小,都必須追究到底,齊心合力,杜絕不合格家傭進入本澳家傭市場。

對於有越傭虐嬰,澳門外勞職業中介協會會長歐陽廣球表示,由於很多東南亞外籍家傭以旅客入境方式搵工,甚少接受家傭培訓,對照顧嬰兒欠耐性。此外,僱傭雙方協議解除聘用關係後,女傭轉到其他僱主,很難追究其過去的工作情況。建議加強監管輸入家傭的渠道,由政府或團體就一些涉虐等不法個案的懲處多向家傭講解,以起阻嚇作用。
    無培訓湊嬰欠耐性
    歐陽廣球表示,目前輸入家傭市場操作混亂,部分外籍家傭以旅客身份來澳搵工,因不需接受培訓已獲聘用,故她們亦不願意培訓,對照顧兒童注意事項未必能掌握,可能對經常哭鬧的初生嬰兒欠耐性。建議僱主在僱員新入職時應講明要求,如不准責打等。對於一些怠工、懶散的家傭,僱主想解僱她時,為減省支付回家鄉機票的開支,多採取協議解除僱傭關係,祇要家傭找到新僱主,又可繼續留澳工作,如此情況亦難以知悉家傭過去的工作資料。
    涉犯案潛逃難追究
    針對今次虐嬰事件,是否應在招聘時提供無犯罪紀錄證明,歐陽廣球表示,如果由境外職介公司轉介的家傭,操作上可以提供相關證明,但如以旅客身份搵工,較難規範。此外,倘若外籍家傭可能涉嫌犯案潛逃,難以追究,畢竟根據法例規定,僱主不能收起家傭的護照。若真的潛逃到其他地方當黑工而沒有回到原居地,亦難以追尋。故宜提高輸入外傭的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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