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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居澳七年欠證明上訴中院敗訴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身份證明局基於一名申請人未能證明其連續居澳七年,不向其發出《居留權證明書》,該名申請人輾轉上訴至中級法院被裁定敗訴。中級法院指申請人須證明其通常連續居澳滿七年方能獲得《居留權證明書》。
    親屬街坊聲明被駁
    二○一二年一月,一名申請人向身份證明局提交《居留權證明書》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並附同親屬、舊街坊及同學之書面聲明。同年七月身份證明局副局長批示,駁回其《居留權證明書》的申請,理由是未能證明其曾在澳門通常連續居住七年。八月,該名居民針對上述決定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行政法院法官認為,身份證明局沒有採納司法上訴人所提交的證人證言,是因年代久遠,相關證言需要依靠其他旁證資料以核實其真確性。最具條件尋找有關證據為司法上訴人本身,局方的決定未違反《行政程序法典》規定,因此駁回司法上訴人的請求。對此,司法上訴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爭議心證毫無意義
    合議庭審理後指出,原審法院在證據調查後維持了被訴實體作出的心證,倘司法上訴人不認同原審法院就事實的裁判,理應按照相關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爭議,現階段再次就身份證明局在行政程序中對證據作出的心證提出爭議,已是毫無意義。
    既然司法上訴人未能在一審的司法程序中證明其曾連續居澳七年,亦未有提交新的證據以推翻事實方面的認定(或指出原審法院在審議證據方面出現錯誤),則上訴結果祇能是敗訴。綜上所述,合議庭判處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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