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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海一居土地續期請求遭駁回

土地法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海一居土地續期請求遭駁回

   “海一居”發展商保利達洋行去年十二月在土地批給合同被宣告失效前,入稟行政法院請求勒令行政長官延長批給合同期至五年,冀獲“補回合理施工時間”。法院審理後駁回其全部請求,指出土地在○六年准變更用途時仍未完成利用,目前仍是臨時性質。法律規定臨時批給不可續期,即使出現不可歸責承批人的原因也不能例外。
    無條件轉確定批給
    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去年三月十三日曾向行政長官申請延長“海一居”所處的黑沙環填海區“P”地段的批給期及利用期,被行政長官通過批示駁回。十二月十八日,保利達洋行轉向行政法院提起保存程序,請求法院勒令行政長官將土地批給期及利用期各延長五年,同時令工務局長發出相關工程准照。
    為支持“P”地段具條件轉為確定批給,保利達洋行向法院提交了數份文件,試圖證明“P”地段的利用在二○○六年獲准變更用途前已全部完成。行政法院法官陳志榮在判詞中指出,聲請人當年只是部分完成利用,尚未完全按照批給合同要求,完全履行利用的義務。況且從當年發出的使用准照來看,備註部分已經明確註明第 123/SATOP/93號批示第七條規定的特別負擔仍未獲完全履行,故至目前止,相關批地仍然是臨時性質,且不具備條件轉換成確定批給。
    加強監管批給土地
    保利達洋行在訴訟中指行政機關曾多次單方面變更土地批合同的內容,以及沒有按合同規定核准其興建方案,出現可歸責於批給人的事實,變相減少了給其的土地利用期限,是支持延長批給期和利用期的理由。
    法官指當出現不可歸責於承批人導致不能完成利用時能否續期的問題,立法會在討論新《土地法》時研究過,立法者為了加強監管批給土地,堅持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立場。除了臨時批給土地與確定批給土地合併利用的例外情況,不允許出現臨時批給續期。因此,不論聲請人陳述的事實是否獲得證實,也不能動搖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根本規定。
    本案明顯不屬於合併利用,即使屬於,也並非必須給予續期。立法者在土地批給合同的修訂、續期、單方廢止及解除方面給予行政長官自由裁量權,法院不能勒令或命令行政長官作出相關的請求行為。
    合同期限按土地法
    保利達洋行還認為應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條行政合同的財政平衡原則,延長批給合同期間。判詞指出,行政機關只能嚴格按照法律賦予的權限,並在法律劃定的框架下行事。既然土地批給法律已明文禁止臨時批給續期,必然亦禁止為達到續期效果的其他一切手段。基於此,不論聲請人採用的術語是延長抑或是續期,只要效果是使批給合同在期間屆滿後仍維持生效,均抵觸新《土地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臨時批給不可續期)的規定。
    保利達洋行又引用《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批給合同的失效期應自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即行政機關核准其興建方案日起計算。法官指這一觀點明顯欠道理。本案中討論的是土地批給合同,屬於行政合同,不是私人之間訂立的私法合同,故批給合同期間的計算應適用批給合同的條款及《土地法》的規定。
    綜上理由,行政法院裁定保利達洋行提出的理由和請求不成立,駁回其提出的全部勒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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