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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酒店輔助服務須徵旅遊稅

中院認雖無實際收入但可吸引客源
    酒店輔助服務須徵旅遊稅
    據法院訊:二○一四年六月廿三日,星際酒店有限公司收到財政局通知,就其商業場所星際酒店於二○一一年內提供的服務和從事酒店業活動,結算出其應繳納之旅遊稅稅款為二百五十六萬六千一百三十澳門元。星際酒店有限公司提出聲明異議。
    星際酒店有限公司認為,對星際酒店於二○一一年提供服務和從事酒店業活動(包括“售賣船票、飛機和直升機票”、“停車場收入”、“交通運輸、租借設備及影印
機、郵遞服務、床單被褥、酒店日用品及報紙”)徵收旅遊稅,違反了《旅遊稅規章》第一條的規定,因上述所列事項僅屬酒店的輔助服務。但聲明異議被財政局長
以批示駁回。星際酒店有限公司不服,提起必要訴願,又被經濟財政司司長駁回,於是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了該案件。
    合議庭指出,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制度的第一六卅九六卅M號法令第三條及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酒店在其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住宿及膳食的主要服務,以及其他輔助
服務。《旅遊稅規章》第一條規定旅遊稅之課徵對象為酒店在其特定活動範圍內提供之服務,而該規範並未區分主要服務和輔助服務,因此合議庭認為,除《旅遊稅
規章》第一條第二款a項排除的通訊及洗衣方面提供的輔助服務外,其他輔助服務均屬於旅遊稅的課徵對象。
    合議庭還強調,旅遊稅這一稅
種的徵稅基礎並非源於收入所得或所獲利潤,而是單純基於“服務的提供”及其相關價值。旅遊稅屬於一項間接稅,《旅遊稅規章》第五條規定以其提供服務的“價
格”而非實際收入或利潤作為計稅標準。考慮到提供這些服務可為住客帶來舒適與方便,為酒店吸引了大量客源,酒店亦因此而獲得了更多的經濟收益,因此即使酒
店僅僅作為中間人,而實際提供服務和收取費用的是第三方,仍不妨礙財政局單就提供服務向酒店徵收旅遊稅。
    綜上所述,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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