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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何超明羈押上訴終院不受理


何超明當日由囚車押送往路環監獄羈押
不享司法官通則賦予職務特權

    何超明羈押上訴終院不受理

    前檢察長何超明涉嫌聯同兩名檢院主管串通私營公司主事,長期將檢院大部分工程及服務以高價判給指定公司,所有人十年間共獲利不少於四千四百萬元。已被羈押一個多月的何超明,繼早前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再試圖向不得上訴的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要求獲得釋放。惟終院同樣不受理,指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能就終審法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作為第一審級所作出的決定提上訴,即使針對獨任庭法官亦然。

    掀司法官身份爭論

    何超明涉刑事犯罪,二月廿七日被送往終審法院首次司法詢問,行使預審法官職權的外籍法官利馬隨即對何超明採取最嚴厲的羈押措施,收監候審。昔日本澳最高級的檢察首長陷於牢獄,自申請人身保護令被拒,掀起社會對司法官身份的爭論。

    何超明今次上訴終審,利馬本月八日頒下判詞,首先說明他對被法院視為不再履行司法官職務的何超明,由終審法院行使偵查職能的原因。在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案時,他已向終審法院對歐文龍行使審判權存有疑問,因為歐文龍在其時已不具司長身份,但當時“管轄權規定中所指的是相關人士實施犯罪時而非在第一審級被審理時之身份”的觀點佔上風,問題在當時並沒引發任何爭論,並因有先前的判例,謹慎做法是維持原有理解,希望今後有立法權的機關能夠在適當時候就此表明立場。

    修法才有上訴可能

    在終局羈押決定能否上訴方面,利馬指出,終審法院的決定是終局的和不接納對其提出上訴,但本澳法律並不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終審法院具權限“審判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及司長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立法者肯定已考慮到特區政府最高級別的終審法院擁有最具經驗和培訓最好的法官。

    另外,歐洲委員會《公民權利和基本自由保護公約第七附加議定書》第二條規定刑事訴訟中對有罪判決提起一次上訴的同時,在其第二款規定“這一權利(上訴權)可被排除……當利害關係人是被最高級別法院作為第一審審判時……”。

    利馬特別指出,將來可修法使上訴成為可能,參考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區的做法,將對特區主要官員和有關司法官的刑事一審管轄權由終審法院以外的法院行使。

    履行司法官外職務

    何超明曾以《司法官通則》中除三年以上徒刑犯罪的現行犯外,否則司法官不得在被起訴前或指定聽證日前被拘留或羈押為由,爭取翻身機會,利馬解釋何超明在被決定羈押之時,是以定期委任制度履行“司法官以外”的其他職務,與其他以定期委任制度在政府或等同於局的機構擔任公職的司法官一樣,不享有上述通則賦予司法官的職務特權。

    法院的刑事管轄權,對行為人在顯示跡象的事實發生日所擔任的職務,與祇正在實際履行法律規定職務的司法官,有免於被羈押的權利是兩回事。

    審判程序最長兩年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不受理上訴或留置上訴的批示,上訴人可以向接收上訴的法院院長提出異議”,他認為何超明仍可向終審法院院長提出異議,但坦言意義不大。

    何超明被羈押後,檢察院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控訴,此時若何超明不服,可聲請開展預審,法官要在十個月內作出起訴或不起訴批示。若法院收到起訴後,須於十八個月內作第一審判決,兩年內確定判決,即整個程序最長兩年。在上述任何一個程序中,若超出法律所規定的期間,均需釋放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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