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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前青洲十六街廿三號木屋一對母女因拒當局拆遷,涉武力對抗拆遷隊,隨後一名親人到房屋局商議賠償,攀爬大廈外牆以死相挾,抗拒警員。
初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昨日宣判,一人無罪,兩人各被判一項抗拒罪成,分別判監七個月及九個月,緩刑一年。
三名被告依次姓陳(七十三歲,女,無業)、姓梁(四十八歲,女,夜總會經理)及姓梁(四十歲,廚師)。案情顯示,二○○九年,三名被告接獲房屋局須於三十日內遷出木屋的通知後,逾期留守木屋。十月七日上午約九時,房屋局聯同工務局、民署、社工局、消防局、司警局及治安警局前往清遷,宣讀通告,屋內的陳女及梁女鎖起木屋鐵門,分持鋤頭及鐵筆,隔着鐵門向房屋局人員揮舞,試圖阻止清拆。房局人員在警方掩護下終成功破門,由警員將兩人抬離現場。
稍後,房屋局人員與包括梁男在內的數名受遷拆影響人士商議補償,但談不攏,梁男走到房屋局外攀上圍牆,沿鐵絲網爬到“駿居庭”二樓的窗台以死相挾。警員趕到制止,遭暴力反抗,有警員雙前臂被梁抓傷,軍裝破損。
法官宣判時指出,從相片中所見通告內容的清晰度及現場錄影的質量,未能證明首兩名被告當時是否已清楚不搬遷會構成違令罪,亦未能證實次被告武力對抗拆遷行動。但首被告有非常充分的證據。故判處首、次被告違令罪及次被告抗拒罪不成立。首被告抗拒罪成立,判監七個月,緩刑一年。
第三被告明知警方在場維持秩序,但為個人利益擾亂房屋局工作,不聽從警員指揮,反抗在場警員,構成暴力阻礙執法。判其抗拒罪成立,監禁九個月,緩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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