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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微信“紅包”促人投票涉賄選


諮詢文本建議與候選人有關的社團福利活動須提前申報(資料圖片)
微信“紅包”促人投票涉賄選

    林智龍指社團福利活動衣着暗示亦涉賄

    廉政公署表示,故意收取能促使投票的紀念品,隨時觸犯賄選罪。強調申報機制不等於“洗白”,在社團派福利活動中,若工作人員有統一宣傳衣着,即使其沒有明言,亦有可能涉賄選。

    擔心長者誤墮法網

    《立法會選舉法》修法諮詢將於下月五日結束,行政公職局長高炳坤及廉署助理專員林智龍昨日上午八時半出席電台節目《澳門講場》介紹諮詢內容。

    林智龍提到,紙巾、筆、扇等價值低的競選宣傳品,因客觀上不能促使某人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人,故派發有關物品不會被視為賄選,但派發貴重首飾等價值高的“紀念品”促使市民投票,則有可能構成賄選。

    有電台聽衆區先生擔心會因收禮而誤墮法網,尤其老人家未必知悉物品的價值為何、收受後是否犯法,“如果下一年選舉啲紀念品大手大手派,唔係咁清晰嘅時候,其實都會犯咗法自己都唔係好知。”

    取決明顯宣傳意圖

    林智龍及後回應傳媒指出,根據選舉法規定,收受利益人士有可能觸犯賄選罪行,但要從整個情節思考,取決於其是否故意、知悉收受禮物會促使自身投票或不投票予某人,或知道派禮物人士希望其投票給某人。若過程中沒有故意情節,則未必會構成賄選,認為不會出現誤墮法網情況。同時,市民在非宣傳期使用宣傳品違法與否,取決於其是否具明顯宣傳意圖,若使用的是往屆宣傳品則未必違法,若是一群人同時使用同一宣傳品,則要再判斷。

    台灣地區規定競選紀念品不得超過三十元新台幣,本澳是否可以訂定相關指標?他表示,諮詢文本建議申報派發紀念品的種類、價值,每樣物品的價值不同,要思考是否有客觀條件訂定相關上限。

    打擊科技違法行為

    有認為社團派福利的申報機制,是將灰色地帶合法化。林智龍稱,曾考慮宣傳期期間禁止舉辦福利活動,但有感會影響社團結社自由;申報制度設平台讓公衆知悉有關活動被宣稱為社團活動、與競選無關,會通過網上公開有關活動舉行時間及地點,讓所有人監察純社團活動的真偽,如過程中有透過利益促使投票便涉賄選。他舉例指出,若在某一飯局中,所有工作人員都着上印有某一候選組別號碼的衣服,或佩戴同一號碼的彩帶,即使沒有特別言詞,但因其行為是希望在座市民投票給某人,故亦有可能觸犯賄選罪。

    林智龍提到,利用微信“紅包”功能提供利益以促使人投票與賄選無異,廉署依法已有權偵查通過銀行進行的賄選行為,機制行之有效,至於涉新科技的違法行為則要思考其他手段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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