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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醉駕毒駕重罰?

醉駕毒駕重罰?

    法律界意見不一

    社會不滿醉駕、毒駕可以緩刑或罰金代刑,難收阻嚇之效,威脅公共安全。有律師直言罰則過輕,司機明知酒後、藥後不能駕駛而為之,屬故意犯罪行為,主張由最高可處一年徒刑提高至三年。但有律師持不同意見,認為加重刑罰必須有更細緻謹慎的論證,值得深思和討論。

    加重罰則以儆效尤
    近來一宗友誼大橋毒駕司機“瘋狂逆駛”事件再次掀起社會嚴懲毒駕、醉駕司機的呼聲,釀成他人傷亡才嚴懲為時已晚,積極做法是打擊這種不負責任的酒後、藥後駕駛行為。現行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和濫藥後駕駛,處最高一年徒刑及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
    律師曾新智直言醉駕、毒駕刑罰過輕,即使發生致命車禍大多准獲緩刑,逃過牢獄刑罰,無法體現刑法價值。醉駕、毒駕本身屬行為人的故意犯罪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不具備駕駛的精神狀態,又或高估了自己的酒量,置他人安全於不顧,“在這種情況下駕駛已經可預見交通意外的發生”。此外,刑罰有兩個目的,即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刑事法官在量刑時不僅針對受罰人的此次犯罪行為,還用刑法提醒市民,使人們知法、畏法而守法,因此認為可透過加重刑罰,以達教化作用。
    醉駕毒駕故意犯罪
    他指出,醉駕、毒駕最高處一年徒刑,但同為故意犯罪罪行的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則可處最高三年徒刑,主張醉駕、毒駕也可處最高三年徒刑。同時,發生車禍者構成加重情節,應增加三分之一刑罰。
    截至今年六月,警方在截查行動的酒精測試中,發現血液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的汽車及摩托車司機分別為廿三、廿四例,同比錄得四成以上跌幅;交通意外酒精測試中,屬醉駕汽車者有卅九例、摩托車有十四例,前者同比數字持平,後者有七成五升幅;毒駕個案錄得十一例,同比下降約四成二。
    酒精影響因人而異
    法制研究學會會長陳華強表示,從警方公佈數字可見,醉駕、毒駕數字同下降,目前看不到修法的迫切性,社會不應因個別個案而鼓吹從嚴處罰犯罪行為人。本澳刑法並不主張短期徒刑,低於六個月的刑罰一般可免短期監禁,法官往往透過處以罰金或可科處非剝奪自由刑代替徒刑來矯治、教化行為人,避免監獄的標籤化,令行為人能夠融入社會。加重刑罰或取消緩刑、罰金代刑必須有更細緻謹慎的論證。
    他又認為酒精對於每個人身體的影響程度不一,醉駕與交通意外的發生並不必然構成因果關係,但若然社會對嚴懲醉駕司機存在共識,認為如司機發生了交通意外、同時觸犯醉駕罪和過失傷人罪,則因車禍的發生構成結果犯的加重情節,可獨立處罰,但需要修法。

一定要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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