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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館停車場短短五年“密密簽”十四次合同,每次都在七十五萬以下,規避公開招標。
交局十三年逾八成停車場服務“斬件”批
廉署:貪污舞弊開方便門
交通事務局前主管貪污案罪成重囚,廉署昨揭發偵查過程的“案中案”,調查報告直批交通局在批出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時,以不合理藉口規避法定程序,從○三年至今,該局曾將超過八成四的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斬件”批出,繞過公開招標。廉署特別強調,交局“斬件”購買設備或服務的行為,在公共部門中並非絕無僅有,憂慮不及時糾正,將為貪污舞弊打開方便之門。
變短期約政府埋單
公共停車場多次被揭月票超賣、泊位顯示誤差等問題,層出不窮。昨日廉署公佈《關於交通事務局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的調查報告》,劍指交局經常以各種廉署認為牽強、不成理由的藉口使用“短期管理服務合同”,取代法定的“經營合同”,規避須公開招標及簽署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
按《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交局應透過公開競投,把停車場的經營權以“經營合同”模式判出,公司應按“自負盈虧”原則,承擔營運停車場的所有成本,泊車收入扣除給當局的“回報金”後歸管理公司所有。問題是交局不走此途,改而與管理公司簽署“短期管理服務合同”,讓管理服務“斬件”,判給金額低於七十五萬元且合同執行期少於六個月,成功規避公開競投。公司無需“自負盈虧”,祇需將泊車收入上繳交局,就能獲得交局支付服務費,停車場設備設施的更新和維修費也是政府埋單。
五年內續簽十四次
廉署直言,對於經營停車場如此高度穩定、具延續性的服務,難以理解外判服務如此短,又要不斷續期。惟事實卻是如此,自一○年底至一五年初,一直以短期服務合同外判的麗都停車場,交局約半年續判一次,每期管理服務費四十一萬至五十五萬不等。科學館停車場的情況更明顯、更具代表性,由一○年一月至一五年一月的短短五年時間,交局與管理公司連續“密密簽”十四次合同,由最初每次簽三個月,後來增至每五個月簽一次,涉及服務費超過五百萬。
廉署批評,明顯為了規避超過七十五萬元須公開招標的規定,不僅違反“合法性原則”,損害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還使法定制度和程序變得可有可無、形同虛設。最終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操控公共停車場管理服務判給以獲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及工具。
廉署亦揭示交局內部監管鬆懈的問題,對其不核查公司泊車收入、對欠款不採取積極措施追逃的做法頗不滿,嚴重違反公共部門的財政紀律,局方領導應盡快糾正。
法定程序形同虛設
交局的問題並非唯一,廉署特別指出,尤其是明明具整體性或延續性的設備或服務,行政當局卻偏偏將其“斬件”購置,規避公開競投或簽立公證合同的法律規定的做法,在不少部門有普遍性。提醒部門提高行政效率不能以違反“合法性原則”為代價,當公共部門在採購時必須慎用“直接判給”這種特殊的、例外的制度,充分說明無法“書面詢價”,或為何免除“貨比三家”的詢價程序對公共利益更有利的理由。不能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理由,更不能單純引述法律的某一項條文,否則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難以使政府用合理的價格選擇最優質的服務,更會增加發生貪污濫權的風險。廉署並呼籲修改“採購法”,在簡化公共採購程式的同時,強化相應的監督及核查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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