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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用短約理由牽強難成立
交局341車場短約涉2億公帑
廉署報告列舉三個停車場的例子,批評當局放棄法定的“經營合同”,改採用“短期管理服務合同”的理由牽強和大部分難以成立。並指由○三年至今,全澳四十六個公共停車場中,共三十九個曾簽訂過三百四十一份“短期合同”,行政當局向獲批管理公司支付的服務費合共二點○九億元。
廉署報告表示,交通局以“公開競投程序繁複,未能在期限屆滿前完成公開競投的程序”、“停車場屬新開設,仍未掌握數據”及“安裝新設備”等為理由而採用“短期合同”,大部分理由均難以成立。
廉署舉例,如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於○九年,透過公開判給一家管理公司,經營至一三年十二月底。交通局早知屆滿期限,且○九年公開競投已累積一定經驗。但拖至一三年十月底,才採用“程序繁複,未能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公開競投程序”為由,改判管理公司“短期合同”,認為理由明顯無法成立。
又如望賢樓停車場雖屬新開設的場所,在運行一段時間後,交通局理應掌握泊車率及收入等數據,根本無需為此花費超過四年時間,批給“短期合同”。交通局辯稱“打算公開競投”,但從未提出具體計劃,亦無對長期未落實而作出任何解釋。
再如交通事務局大樓停車場,交通局自一○年底接手後,不斷以“短期合同”判給,理由都是完善或者增設停車場的各種設備設施。但按《公共泊車服務規章》規定,其實採用“經營合同”公開招標,亦可要求競投者安裝相關停車場的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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