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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終院駁回保利達保全程序


  終院駁回保利達中止宣告批地失效的保全請求      
    指海一居收地“難以彌補損失”可計算
    終院駁回保利達保全程序
    海一居事件又有新動向,保利達洋行聲請的保全程序昨被終審法院駁回。發展商以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等為由,要求法院介入中止行政長官批示的效力。終審法院指出,本案可設定建築的收益率,以及假設發展商完成建設將獲得的利潤,認為發展商的損失並非難以計算。
    行院敗訴輾轉終院
    保利達洋行有限公司去年三月十三日曾向行政長官申請延長“海一居”所處的黑沙環填海區“P”地段的批給期及利用期,被行政長官通過批示駁回。十二月十八日,保利達洋行轉向行政法院提起保存程序,但被駁回,輾轉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合議庭指出,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當行政行為“有積極內容”,或者雖“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時,可以被中止效力,若屬後者,則“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眾所周知,積極行為指對法律秩序造成改變的行為,而消極行為則是拒絕在法律秩序引進改變的行為。
    就本案已言,行政長官宣告批給失效的行為不是一個狹義上的消極行為,至少是決定了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改善物撥歸澳門特區,同時不給予承批人任何獲得賠償或補償的權利。因此,涉案行為是可以被中止效力。
    小業主第三者利益
    保利達於上訴時指出,執行有關批示可能會損害已購買樓花的小業主利益。不過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此一觀點缺乏正當性。眾買受人的利益不應由保利達洋行在案中提出維護,此屬於第三者的切身利益,自主並獨立於保利達洋行的利益。
    最後,保利達洋行提出以難以彌補的損失為由,要求法院介入中止行政長官批示的效力。合議庭指出,只有無法通過使用判決執行、賠償之訴所指的訴訟手段獲得賠償的損失才應被認為是難以彌補。在本個案中,有兩種方法:要麼與行政當局協議賠償金額,要麼提起司法訴訟,在訴訟中將有機會計算損失,即使在計算上有些許複雜,但這不意味着為《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的效力而言損失是難以彌補的。可以設定確定建築之收益率,以及假設發展商可以完成建設將獲得之利潤。法律所要求的批准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是預料執行行為將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而不是損失難以計算,尤其是難以被有管轄權的法院計算。可見,上訴人所遭受的損失是可以計價和量化的,故不能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的要件,因此應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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