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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現金和無記名票據出入境須知

為配合全球預防和打擊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於今年五月卅一日通過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新法將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法律規定,入境人士攜帶總值為十二萬澳門元或以上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應主動向海關關員申報,包括填寫申報書及選擇紅色通道通關;出境人士如被海關關員查問,亦應如實作出申報,否則可被科處一千至五十萬澳門元罰款。

    有關申報制度實施並不會限制、阻礙或禁止合法的資金進出本澳。法律生效後,出入境人士只須遵照有關規定申報便可。而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特區的過境旅客,則無須申報。

    根據第6/2017號法律規定,海關負責監管、監察及科處處罰,為此,海關關員有權隨機抽樣查問出入境人士,搜查行李及搜身。並在有跡象顯示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可能涉及來自不法活動時,扣留有關財物,直至具職權的司法警察局人員到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17號法律第三條、四、六和九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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