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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保障

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消費保障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617 2011.06.08 見報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也許有過這樣的經驗:當我們向某家公司申請某項服務時,例如向某電訊公司申請使用流動電話服務;向信用卡公司申請使用信用卡服務;向水公司申請供水服務等,這些提供服務的公司通常與顧客簽定一份合約。合約通常由供給服務的公司預先制定,格式基本一致,內容包括普通使用條款、應遵守則、同意接受服務等。

此合約以下所列出的條款及細則是某公司,在提供某項服務時與服務使用者的一切協議。一經接受使用此服務,即成為本公司的正式合約客戶。當您開始使用服務時,即表示您同意及遵守以下之條款及細則。大家是否覺得耳熟能詳呢?的而且確,很多時候我們已接受了類似的合約,實際上亦受到這些合約的約束。其實,這些由提供服務或售賣商品的一方事先在合約上訂定的條款,在法律上稱為合約的一般條款

合約的一般條款,是指由提供服務或售賣商品的一方,事先訂好合約條件,消費者只有選擇接受或不接受,而沒有協商的合約條款。有時在購物收據上見到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的字句,其實就已經是合約的一般條款。一經消費者同意後,合約內的條款就會產生效力。換言之,雙方就要遵守有關的規定。

這些由提供服務或售賣商品的一方事先在合同上訂立的條款,原則上是有效的,但為了保護合同一般條款的另一方,亦即是消費者的權益,法律亦禁止訂定違反善意原則或不適當的條款。例如某洗衣店在合約條款內列明:在任何情況下,本店對衣物的損壞概不負責。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理由是根據民法規定,如果衣物的損壞是由店方故意造成或由其過失責任引致,店方理應賠償衣物損失。換句話說,這種賠償責任不能以一般條款來排除,亦即是洗衣店不能以消費者同意該條款為理由而不作賠償。此外,還有一些將民事責任排除在外的條款亦是被法律禁止的,例如因產品質量或服務質素引致的損害,應理亦要賠償,假如在合約條款內以任何方式排除這一責任,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今時今日,在社會上到處充斥着各式各樣的產品和五花八門的服務,情況日新月異,給消費者目不暇給的印象,由此亦引申出很多合約的一般條款,不經意中我們也會接受了這種條款約束。為保障我們的消費權益,在接受這些條款前應當主動了解清楚有關合約內容,以免因疏忽而遭受損失。所謂合約條款明真象,消費權益有保障。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7/92/M號法律第1111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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