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1.07.22見報 香港一對藝人夫婦鬧離婚,幾度成為娛樂圈的熱門話題。最近,離婚事件更演變成為爭奪兒子撫養權之戰。 當離婚箭在弦上,夫妻之間最放不下的往往就是子女。據有關資料顯示,本澳離婚個案中超過六成夫婦是有子女的。父母養育子女、照顧起居、供書教學等,既是天職又是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稱為親權。一般情況下,即是當夫妻關係良好、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子女的親權當然由父母共同行使,一起承擔責任。然而,當父母要離婚,子女被迫要與爸爸或媽媽分開生活,有的父母爭着要子女的撫養權,也有些父母無情地推卸責任。此刻,子女何去何從?他們的生活何以保障?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如果採用兩願離婚的方式,則雙方必須達成對子女行使親權的協議。也就是說,夫婦離婚前必須和平理性地談好未成年子女日後由哪方照顧,以甚麼方式撫養子女,沒有行使親權的一方如何探望子女等等,均須在離婚協議上清楚說明,否則法官不會批准離婚。如果夫婦是訴訟離婚(即打官司離婚),雙方亦須就上述有關子女撫養權達成協議,並且必須得到法院的確認,以確保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在雙方各不相讓的情況下,子女的親權就會交由法官來裁判。法官判決時是以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考量,審酌一切對子女最有利的情況,例如子女的年齡、數目及健康狀況;父母的年齡、職業、健康狀況、經濟能力,以及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等,從而考慮最適合行使親權的一方。即使其中一方獲得子女的撫養權,但另一方仍有權監督子女的教育及生活狀況,以及享有探訪子女的權利,同時,也應按月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人們之所以說結婚是成家立室,原因是結婚意味着兩人已經成熟,有能力、有責任擔起一頭家,尤其當我們為人父母之後,責任就更加重大、更加無法推卸。父母本人可以選擇離婚,但卻不由得子女選擇。所以,不管大人決定以怎樣的方式生活下去,也必須以子女的健康成長為大前提,別讓他們成了離婚的受害者。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756及1760條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