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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工離職注意事項

暑假快接近尾聲,相信大部分學生在今年均有一個充實的假期,例如有的學生參加各類暑期活動,提高課本以外的知識;有的會與家人出外度假,增廣見聞;有的則會當暑期工,賺點零用錢之餘,也令自己認識多點社會上的人和事。本欄在之前已提到從事暑期工要注意的若干規定,但隨着暑假完結,當暑期工的學生又將要準備離職,重新投入學校生活。其實暑期工離職,也要遵守法律的各種規定,對此,僱主與暑期工均要特別注意。
    單方終止合同
    暑期工離職,首先要留意自己是否要預先通知僱主。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包括試用期階段,一般為九十天,像暑期工的情況,由於他們工作一般祇有兩個月(即大概六十天),所以如果僱主與暑期工在起初訂立勞動合同時沒有免除試用期,則暑期工在工作期間,亦適用試用期的有關規定。
    在試用期內,僱主與員工均可毋須提出理由而單方終止合同,而且無權收取終止合同的任何賠償。一般而言,僱主或員工均可毋須預先通知對方,便能終止合同,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以書面協定了試用期內終止合同的預先通知期,則須遵照協定作出通知,不過所協定的預先通知日數,亦不得超過《勞動關係法》為試用期後終止勞動合同而訂定的預先通知期間,即僱主要單方終止合同,須提前十五天通知員工;如果由員工單方終止合同,須提前七天通知僱主。任何一方不遵守預先通知的規定,對方即有權收取一項相當於所欠通知日數的基本報酬作為賠償。
    僱傭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除了以單方終止的形式解除合同外,僱主與員工亦可好好商量,透過協議來廢止勞動合同。此時,祇要雙方能達成協議,亦可隨時終止合同。同樣,以協議廢止的方式終止勞動合同,亦毋須作出預先通知與賠償,但僱主與員工須以書面作成協議,其內更要列明協議的訂立與生效日期。
    支付報酬
    按照規定,員工在離職後,僱主要在終止勞動關係當天起計九個工作天內,付清員工應得的款項,特別是報酬與賠償,即使該名員工是暑期工亦然。如果有僱主違反有關規定未能按時支付,最高可被科處罰金一萬元(有關處罰按每一名受影響的員工計算,例如不依時支付報酬給一名員工最高罰一萬元,兩名就罰二萬元,如此類推)。
    至於有關員工因離職未能享受年假,他又可否獲得相應日數的金錢補償?由於法律規定,勞動關係在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的員工,工作每滿一個月於翌年才享有半天年假,換句話說,該名員工至少要工作三個月,才享有年假權,所以,既然暑期工一般最多祇工作兩個月,他便未能享有年假權,以及因離職未能享受年假而獲得的相應日數的金錢補償。
    發出工作證明與保留工作記錄
    除了支付報酬外,基於員工要求,僱主亦要向員工發出工作證明書,內容包括:開始與結束工作的日期;工作性質或曾擔任的職位;員工要求的其他任職資料。如僱主拒絕發出工作證明書,最高亦可被科處罰款一萬元(有關處罰亦是以每一受影響的員工計算,可參閱文中內容)。
    另外,不管是長工或暑期工,僱主亦需要以簿冊、資料卡或資訊系統記錄有關員工的資料,而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該關係終止後三年內,僱主亦需要保存有關資料記錄。
    由此可知,僱主聘用暑期工要遵守若干規定,即使暑期工離職,也有相關的規定要注意。至於作為暑期工,其實亦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打份“風流工”,說來就來、話走就走,因暑期工離職,他們也要符合法定終止合同的規定,如必要時,還要預先通知僱主,否則可能會負上相應的賠償責任。其實,暑期工也是人生經驗的一種體驗,凡事均應要多點交帶,即使面對離職亦然,因說不定現在的暑期工,可能會成為你將來的長工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勞動關係法》第十三、十八、六十七、七十二、七十五、七十七、七十八與八十五條。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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