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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未滿廿一歲禁入賭場

本報消息】《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法律明日凌晨○時生效。新法規定未滿廿一歲人士不得進入娛樂場(過往為未滿十八歲),即使沒有賭博,違法人士可被罰款最高一萬澳門元;允許未滿廿一歲人士進入娛樂場的博彩公司,亦可被罰款最高五十萬元。
    法律標的是規範進入賭場、在場內博彩的條件,禁止未滿廿一歲人士進入賭場及工作,規定被禁止博彩人士的投注及其贏取彩金充公特區政府庫房。法律列明,未滿廿一歲;經確定的司法裁判宣告的禁治產人或準禁治產人;明顯精神失常人;公共行政工作人員;明顯處於醉酒狀態或受毒品作用影響的人;攜帶武器、爆炸裝置或爆炸物的人;攜帶主要用於錄像或錄音,又或除錄像、錄音外並無其他重要用途儀器的人,均禁止進入娛樂場。此外,禁止年齡未滿廿一歲的人士於娛樂場內以自僱或受僱形式從事職業活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另外,新法就進入及驅逐出娛樂場的規定,相比舊法有更詳細的規範。新法規定,負責監察進入娛樂場人士的工作人員,如對進場人士的年齡有懷疑,可要求他出示年齡證明(例如身份證),並禁止拒絕出示證明的人士進場。至於在娛樂場內的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人員、博彩監察協調局的督察和有關主管人員,以及該娛樂場的管理層人員,亦可對懷疑未達法定年齡的人士要求出示身份證明,並命令驅逐未達法定年齡的人士離場。如果有關人士不服從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人員發出或確認的驅逐令,可構成《刑法典》規定的違令罪,最高可被監禁一年,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並留案底。
    另外,針對病態賭徒,法案突破性引入自我申請“禁足令”。任何人自行提出或確認由其配偶、尊親屬、卑親屬或二等旁系血親所提出的禁止其進入娛樂場申請時,博彩監察協調局長可禁止其進入全部或部分娛樂場,為期最長兩年。
    新法同時規定,未滿廿一歲人士進入娛樂場賭博,所投注金額和贏取的彩金或其他幸運博彩收益的價值,將會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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