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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守法有禮

的士司機守法有禮

    十一月,澳門市面相當熱鬧。除了剛舉行的格蘭披治大賽車外,還有美食節,吸引來自各地的衆多遊客。每逢在節日或大型活動舉行期間,有些遊客和市民都會選擇乘搭的士代步,不過有時候亦可能會遇上“搭車難”。就以上周大賽車舉行期間為例,據傳媒報道,有部分的士司機除了會因“揀客”拒載,亦有以遊客為目標,開出不合理的車資:澳門半島市內開價七十至一百元,由澳門中區到路氹城開價二百元,使遊客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一直以來,絕大部分的士司機都自律守法,不辭勞苦為市民和遊客提供服務。不過亦有少數司機為私自謀取不當利益,因而有上述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的士司機有以上行為,當然屬於違法。根據第三六六卅九九卅M號訓令《的士規章》規定,除非遇到明顯處於醉酒狀態的人等情況,否則的士司機不可拒載。此外,的士司機亦不可濫收車資,向乘客收取不符合法定車資(例如首一千六百公尺收費為十五元,每二百三十公尺跳錶為一元五角,應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每六十秒為一元五角等)的款額。違反以上規定時,的士司機可被罰款一千元。
    根據交通事務局的統計資料顯示,去年稽查人員共處理四百八十多宗的士違規個案,涉及個案最多的除了拒載外,還有就是投訴服務態度。按照法律規定,的士司機對待乘客必須舉止端正有禮、衣着適當及整潔,而且需協助乘客安放及提取在車尾箱內的行李(包括殘疾人士的輪椅)等,司機違反相關規定時,同樣可被罰款一千元。
    雖然說,有些的士司機的行為違法有錯,亦有些司機的行為值得市民大衆學習和讚賞。例如,最近在湖南長沙市,就有一位黎先生晚上於酒店應酬時喝多了酒,因而將車停在酒店,乘的士返回自己的賓館。但因酒醉關係,裝有三萬元現金和一份涉及百萬元合同的皮包,不經意地遺留在的士內。待黎先生發現皮包不見時,已是翌日凌晨。憂心如焚的他立即聯繫的士公司,幸好最終也把皮包尋回。黎先生如此幸運,是有賴的士司機“路不拾遺”,當他發覺有乘客遺下皮包在車上,便將皮包送回的士公司,為此黎先生對司機感激不已。拾金不昧當然是美德,不論的士司機又或任何人發現拾得失物時,需將物件交還失主或通知警方。相反不正當地佔有該物,可觸犯刑法,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
    假若乘客遇上違規司機,可記下相關資料如車牌號碼、司機姓名或工作證編號、事發時間以及保留的士發票等,向警員或在場的稽查人員舉報。另外,亦可致電交通事務局“交通事務專線”(八八六六·六三六三)反映,共同杜絕違規司機的不當行為。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三六六卅九九卅M號訓令、第二八卅二○○八號行政命令、第二八卅二○一二號行政命令及《刑法典》第200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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