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專訊】綜援向來是敏感議題,向弱勢者伸援手是社會公義,但也不容許被濫用。有政黨昨指長期申請失業綜援的人數上升,反映養成惰性,建議應設最多兩年領取期,惟失業的原因複雜,單憑設期限就可防「養懶」嗎? 自由黨昨表示,即使近年失業率有下降趨勢,但是持續申領失業綜援個案卻上升,例如持續申領超過5年者,由04/05年度的1.1萬宗,升至去年10月的1.5萬宗,反映部分申領失業綜援的人或已養成一種惰性或依賴心態。
該黨以音頻電話訪問1,227名年滿18歲港人,72%受訪者認為濫用綜援情況嚴重,80%贊成失業綜援設期限。該黨建議期限2年,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稱,續期要經委員會審批,以減少濫用情況。
大專青壯組別 平均領取達8年
根據現行制度,60歲以下的失業單身人士,可領取的標準綜援金額為每月1,990元。
近年失業綜援宗數有所下降,從04/05年度的4.5萬宗降至去年的2.6萬宗,但受助人在過去5年平均續領取綜援時間有延長趨勢,大部分延長了1年以上。持有大專學歷且屬年輕力壯的20至29歲組別,領取時間更由07年平均3.9年,增至前年的8.2年。
失業原因很多,不可以一竹篙打一船人,即使長期失業也難以一概而論是「惰性」使然,但若年紀輕輕又有高學歷,則按理應具備一定工作能力,若長期領取綜援,難免令人質疑是否被濫用。不過設期限的建議,又是否可對症下藥?
不少歐美地方均設失業保障,若非自願失業便可申領,但設領取期限,例如德國最長可領18個月、美國最長99周,法國則會依據申請者年齡而設不同期限(見表)。
不過,失業保險的款項,大部分是當地僱主、僱員本身每月供款而來,領取失業保障期限過了仍未找到工作,部分國家如德國,會容許失業者再領取由稅收支付的失業援助。
台灣政府則為非自願失業者提供「失業給付」,由僱員、僱主及政府負擔的勞保基金支付,受助人領取金額為失業前半年月薪的60%,最多可領取半年,之後只可再續3個月,但需遞交至少兩次求職紀錄,證明有積極搵工,即使仍找不到工作,也要再等兩年之後才可申請。
外地失業保障 多設限免依賴
設期限可令申領者不會產生長期依賴心理,心理因素固然重要,但要有效減少對失業保障的依賴,還是令受助人找到工作,最重要是沒有藉口不工作。
觀乎現行本港社署為失業綜援受助人提供的自力更生支援計劃,成功就業只得25.5%,一直被批評太低,其實大可向外地經驗取經。
例如台灣會為失業給付受助人設立「一案到底」服務,由專人負責協助就業;英國要求失業者簽訂尋找工作協議,最初每兩周一次面談搵工問題,若然3個月後仍未搵到工,就變成深層次面談,半年後繼續失業就須接受短期培訓,再加強力度,08年該國失業者3個月後的重新就業比率達到60%。
更有地方設有懲罰措施,例如法國政府規定,若然受助人獲聘卻沒合理理由拒絕工作,失業保險金會被扣減,甚至全部取消,以辣招迫令懶人積極搵工。
為失業綜援設期限,可提高有工作能力的受助者搵工的意願,亦可減低社會對「綜援養懶」的負面看法。不過此是雙面刃,若受助人期限前仍找不到工,豈非陷入困境?領綜援年期延長,只是病徵,找出真正病因前,不宜藥石亂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