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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新聞] 朱瑞峰:網絡時代的「信息羅賓漢」?

【2月2日新京報卅曾穎 作家】朱瑞峰這種「羅賓漢俠盜式」的反腐,提出了一個新課題:他的網站及自身的造血機能靠什麼支撐?是否有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如何保證其只發揮「正面」而不發生「負面」的效應?

        重慶不雅視頻案,使得一系列人物成為名人,而其中最熱的,當數朱瑞峰這個爆料人。作為一個資深媒體人,朱真正為天下聞的,還是在此事件之後,雖然,此前包括「山東省濟寧市副市長李信下跪事件」、「山西省疫苗黑洞腐敗案」等轟動全國的涉腐事件,都有他的影子出現。

        朱瑞峰原本是政法系統某中央級媒體的記者。當年因河南胥敬祥含冤入獄13年案而觸網,這個他關注了四年、卻一直無法發出稿子的案子,在網上甫一出現,便石破天驚激起千層浪,這使朱瑞峰初次嘗到網絡的「甜頭」,從此便一發不可收,2006年,朱瑞峰在一位檢察官朋友的技術支持下,只用了十幾天的時間就在當時的信息產業部完成注冊備案,辦起了「人民監督網」,隨後又在香港注冊了「人民監督網傳媒集團」。懷揣著自制的印著憲法和黨章、被人稱作「史上最牛」的介紹信,當起了公民記者。並在一系列新聞事件中,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直至雷政富不雅視頻曝光,63小時內拉下一個廳級官員的紀錄使他浮出水面。

        其實,朱瑞峰並非三頭六臂,也沒有挾泰山過東海的本領。他和正在做的被人看成是驚天動地的事情,其實無非就是很多傳媒人都能干的事情──知道某件事情的幕後情況,調查並得到相關的證據,通過某種渠道發布出來,被天下人知道,隨後,有關部門礙於輿論,對當事人進行處理。這種事件的運行邏輯,是所有媒體參與社會事件所共有的邏輯進程。這不需要太多技術難度,而需要的是媒體人的膽略和情懷。但遺憾的是,更多的媒體和媒體人,礙於各種原因,不再使用這種符合新聞規律,但不符合某些潛規則的方法行事了,於是,他「成功」了。

        單就傳播效果和社會意義而言,朱瑞峰的成功,是無須加上引號的,一系列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底線的官員被曝光並免職和受到處理,使得民眾一度被挫傷的反腐信心得到修復。但這種成功,於朱瑞峰個人而言,是福是禍還未可知。不管此事件發展走向怎麼樣,有幾點是可以公認的。那就是:

        一、網絡條件下的信息自由流通,對於反腐和社會正能量的建設,起到的促進作用是明顯的,即使使用實名制,也照樣可以讓很多鐵板釘釘的腐敗事件浮出水面,使當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

        其二、即便只有一個人戰鬥,但只要他勇於將信息驗證並發布出去,那麼他的「公信力」便會不斷增長,取得源源不斷的信息來源。這是值得許多比他條件更好的媒體和媒體人汗顏和反思的;

        其三、則是朱瑞峰這種「羅賓漢俠盜式」的反腐,提出了一個新課題,他的網站及自身的造血機能靠什麼支撐?是否有可持續發展的模式?這種游走於「法」與「非法」的鋼絲線邊的行為,如何保證其只發揮「正面」而不發生「負面」的效應?這些都是值得細細思考的問題。

        ■ 媒體說

        《齊魯晚報》:朱瑞峰是「麻煩制造者」嗎?公眾顯然不會這樣看,畢竟朱瑞峰的調查和爆料清潔了地方政壇,他理所當然是反腐的「功臣」。自詡「公民記者」的朱瑞峰,通過自己積極主動的調查踐行了公民監督的權利,而這個由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曾經被很多人忽視了。朱瑞峰在這方面的成績,無疑會鼓勵更多的公民對權力運行予以自覺的監督。而對朱瑞峰的打壓,也會造成對其他人的威懾,使他們不敢參與監督、不敢對外爆料。隔門對峙的短暫交鋒應該讓重慶警方更明白,如果不能正視公民監督的作用,就很難取得公民的信任。

        《現代快報》:重慶警方要求朱瑞峰提交已經公布的視頻原始資料,或者要求他提供線人的有關身份信息,從法律上講,朱瑞峰有義務提交這些資料和提供相應信息。但是,這樣做的結果可能令線人暴露,進而遭受打擊報復,那麼,今後其他線人就不敢輕易向媒體和「公民記者」提供相關線索。「揭黑者」常常處於合法卻不合理或者合理卻違法的兩難之間。鑒於此案的特殊性,建議由中紀委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介入,朱瑞峰向上述兩個機關提交相應的資料與信息,恐怕是解決這種兩難困境的妥協辦法。

        《法制日報》:證人有作證義務並不表明警方可以隨意要求證人作證。一是作證的地點,應當征詢證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因此,朱瑞峰要求重慶警方到他北京住所轄區的派出所提供證言,當然合情合法。二是作證的時間,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那麼,作為證人,警方更不能在他休息時間隨意要求他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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