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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動物及保護動物的法律規定


     從古到今,人類與動物共存於地球之上,彼此間的關係可說是千絲萬縷。就以現今不少人於家中飼養貓狗為例,牠們都是主人身邊的忠實朋友,甚至有如親人一樣受寵愛照顧。雖然動物不像人類般可以透過語言和外界溝通,但從動作和表情,我們也可感受到動物的喜怒哀樂,感受到牠們和人類一樣具有寶貴生命,理應受到尊重和保護。因此,法律對飼養動物和保護動物方面亦作出了相關規定。
    飼養狗隻
    在衆多動物之中,狗隻是較為普遍受飼養的動物。根據統計資料顯示,去年民政總署發出的狗隻准照多達一萬多個。按照法律規定,狗主須為年滿六個月或以上的狗隻,於巿政狗房申領狗隻准照,而且准照是要續期的,須於每年的一月至二月期間辦理續期申請。有關續期手續,除可於澳門市政狗房和路環市政狗房辦理外,亦可於民政總署綜合服務中心、各區市民服務中心,以及登入民政總署網頁在網上辦理,續期費用為二百二十元。
    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准照必須續期,不過以往總有狗主因忘記或怕麻煩等原因而沒有續期。假若逾期辦理續期申請,法律規定須繳交附加費,且愈遲辦理,附加費亦會隨之增加。例如過了二月份後,在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期間辦理,會附加准照續期費用的百分之三十;假如在四月三十日至五月廿九日辦理,則會附加准照續期費用的百分之一百;若逾期九十天仍未辦理續期,原來的准照甚至會失效。另一方面,當狗隻死亡或隨狗主遷離澳門時,狗主亦須向民政總署提出取消准照的申請。
    除了在家中活動外,不少狗主亦會帶同狗隻到街上走動。有關這方面的情況,法律亦有規定。首先,任何沒有准照的狗隻不可在街上走動,因為根據法律,任由沒有行政准照的狗隻在公共地方走動屬違法行為,狗主最高可被罰款五千元。其次,未置於籠中,又或未用鏈帶牽引或未佩戴准照所訂定的識別標記及安全裝備(如口罩)下,任狗隻於公共地方走動,違者均可被罰款六百元。此外,狗主亦要即時清理狗隻在街上的排泄物,否則同樣可被罰款六百元。
    遺棄寵物及其屍體
    飼養寵物不是幾天或幾個月的事,而是需要長時間對牠們的起居飲食作悉心照顧。不過以往總有寵物主因不同原因,例如沒耐性照顧,又或搬遷、嬰兒出生等而放棄飼養牠們,有部分人甚至會把寵物遺棄在街上,任由牠們自生自滅。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有關部門於今年首兩個月,捕獲的貓狗分別達到四十三隻和一百七十六隻,隨意遺棄寵物,不單使牠們因缺乏照顧而生活無助甚至喪命的慘況,同時亦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隱患。所以法律規定,遺棄寵物屬違法行為,行為人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
    倘若寵物主決定不再飼養寵物,有責任對其作適當安置,例如交給喜歡寵物的親友、社團或市政狗房等。其實現時市政狗房和社會團體均有提供寵物領養服務,去年亦有一百八十多隻貓狗在市政狗房獲領養,因此有意飼養寵物者其實可優先考慮領養。不過,在決定購買或領養寵物前均必須“停一停,想一想”,考慮清楚是否只屬“三分鐘熱度”,家中有沒有足夠飼養條件等,若果只因一時熱情而決定飼養,最終不論對自己或寵物來說均沒有好處。
    寵物與人類一樣,壽命均有盡頭。每當看見自己飼養的寵物離世固然悲傷,但作為主人亦應注意寵物遺體的妥善處理。有關遺體處理方面,現時民政總署有提供寵物遺體火化,以及取回用容器盛載的骨灰服務,寵物主可帶同遺體前往市政狗房辦理。任何人隨意棄置寵物遺體即屬違法,按照法律規定,將動物屍體或部分肢體,棄置或投擲於放置家庭或公共固體廢料的設備或公共地方,行為人最高可被罰款二千五百元。
    虐待及屠宰動物
    雖說現今社會大多數人對動物均有關懷愛護之心,不過亦有小部分會用殘忍方式對牠們施以虐待,甚至殺害。以往傳媒亦有報道,有人用不同手法虐待街上的流浪貓狗,包括用腳踢和火燒等。事實上按照法律規定,任何人在公共道路毆打或虐待其飼養或他人的動物,均屬違法。此外,早前據傳媒報道,有居民在路環某處,發現一群流浪狗被人放置金屬捕獸器殘忍捕獵,從而懷疑可能有人以此圖利,出售給他人食用。根據法律規定,此種行為亦屬違法。按照《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法律制度》規定,任何人在未接受法律或規章規定的衛生檢查等情況下,屠宰動物供公衆食用即屬犯罪行為,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三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公共地方總規章》、《澳門市市政條例法典》、第六卅九六卅M號法律以及第二六八卅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可致函水坑尾街一六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七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廳或電郵8987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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