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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澳門日報 ── 法律小錦囊
簡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709──2013.03.10見報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得到律師的幫助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及獲得司法補救。司法援助制度的設立,目的就是確保澳門居民不會因經濟能力不足,而難以透過司法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13/2012號法律《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已於去年八月三十日獲立法會通過,並且將於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法律生效後,有關司法援助的審批將由司法援助委員會負責。所以,法律生效後市民如須申請司法援助,須向司法援助委員會提交申請。擬申請司法援助的人,可以分別或一併申請以下的司法援助:(一)豁免支付預付金;(二)豁免支付訴訟費用;(三)委任在法院的代理人和支付代理費用(提供免費律師服務)。

至於哪些人可以申請司法援助?根據法律規定,以下人士如屬經濟能力不足,可以申請司法援助:(一)澳門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二)具外地僱員身份的人;(三)具有難民地位的人;及(四)在澳門特區獲逗留的特別許可的人,例如在高等院校求學的學生等。此外,住所設於澳門特區,且屬於非營利性質的法人(例如非牟利社團),如屬經濟能力不足,亦可以申請司法援助。

那麼,如何界定申請人是否屬於經濟能力不足的狀況?審批時,除須考慮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外,還須同時考慮申請人的家團成員(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等)的經濟狀況。按照法律規定,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可支配財產金額,如果沒有超出法定限額,則視為經濟能力不足。至於這個法定的限額,將會透過補充法規另行訂定,而有關規定亦會在本欄再作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13/2012號法律第3、4、7及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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