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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優先通行

近年,隨着本澳經濟蓬勃發展及旅業興旺,人口快速增長,以致本澳救護車使用率亦有上升趨勢。據資料顯示,消防局二○一○年處理各類型事件的出勤次數共三萬二千八百四十八次,其中救護車服務有二萬九千六百二十四次,佔總出勤次數約九成,亦較二○○九年增加一千五百一十七次,上升百分之五點四。
    執勤期間與時競賽
    救護車是接載傷者或病人由傷病現場往醫院的緊急交通工具。為使病人得到適切治療,救護車在執勤期間便須與時間競賽。所以法律規定,對於一些執行緊急救援任務且以適當信號顯示行進的車輛,例如救護車,都屬於優先通行的車輛。只要基於任務的需要,救護車的駕駛員可豁免遵守交通規則和交通信號(例如為了直接到達傷病現場,駕駛員可駛入有禁止駛入標誌路牌的街道),但仍須遵守在場指揮交通人員所發出的指示。
    不過,有一點須留意,即使上述駕駛員可依法不須遵守有關交通規則,但在前往傷病現場或醫院途中,亦須確保不會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法律規定,當救護車遇上指揮交通的紅色信號或交匯處的強制停車信號時,則必須停下,以策安全。但可能有人會問:“響起警號的救護車不是毋須理會紅燈嗎?”原則上,駕駛員是必須將車停下,不過法律亦規定,如果駕駛員採取適當措施後,則毋須待燈號轉變便可繼續前進。換句話說,只要駕駛員作出適當表示(例如響按或以手示意他將繼續前行),這時有關救護車便可在紅燈的情況下繼續前行。
    證明因讓路免檢控
    另一方面,當響起警號的救護車通過時,一切公共道路使用者(包括駕駛者和行人)均應讓路。對於其他駕駛者而言,有需要時,他們更須停下車來讓救護車經過;當正值交通擠塞時,他們亦應讓出馬路的右側給救護車通過。
    不過,說起讓路的問題,有不少駕駛者擔心,在交通燈前等紅燈時,會否因讓路給救護車而遭罰款?實際上,在一般情況下,只要駕駛者能證明是因讓路給救護車,警方是不會對他作出衝紅燈檢控。當然,駕駛者在讓路時亦須小心,必須要在安全的狀況下才可出車,否則一旦發生交通意外,責任仍須由駕駛者承擔。
    所謂“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救人是爭分奪秒的,如果所有居民都能通力合作,讓路給救護車,相信有更多的寶貴性命能得以獲救。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三、三五、五五和五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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