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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障礙

華僑報──法律資訊站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 629 2011.08.31 見報

若果妳答應了好朋友在她結婚那天當伴娘,但在婚禮前才知自己有事不能出席,這種情況要如何處理呢?這對很多人來說是個莫大的難題,但最近就有人想出一個解決方法:早前在美國丹佛舉行的一場婚禮中,遠在二千六百多公里外的伴娘因為有事未能出席好友婚禮,於是想到用科技方法去解決,就是由伴郎拿著ipad步上紅氈,透過ipad的屏幕顯示出伴娘的臉,伴娘就有如身歷其境,出席好友的婚禮,甚至還可以和新娘及姐妹們合影留念。

當然,即使不用這個方法,若果伴娘真的未能出席,相信也不妨礙婚禮的進行,始終最重要的還是兩位主角──新郎和新娘在場,伴娘缺席,大不了可以換上其他人,這種事情對男女雙方締結婚姻並無影響。不過,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有情人情投意合,但卻雙方未必可以如願結婚,說的就是法律上所規定的結婚障礙

澳門法律中規定,結婚的要件之一是結婚雙方須有結婚能力,凡無結婚障礙的人,便有結婚能力;而結婚障礙可分為兩大類:禁止性障礙妨礙性障礙。本週先介紹禁止性障礙的內容。

禁止性障礙是指能破壞或影響婚姻效力的事實,這些事實會阻礙婚姻的締結。禁止性障礙分為絕對相對絕對禁止性障礙包括以下三種:

1)未滿十六歲;

2)明顯有精神錯亂,以及因精神失常而導致禁治產或準治產者;

3)先前婚姻關係尚未解銷。已婚者不可重婚,即使該結婚紀錄未載於婚姻狀況的登記中亦屬此類。

提起結婚障礙,除了以上所述外,相信大家還會想到其他情況:例如基於結婚雙方的關係,即父女、兄妹之間就不能結婚。這當中有很多的原因,包括遺傳科學和社會倫理等。雖然追溯以往,例如在西方的希臘神話中,大地女神該亞的兒子烏拉諾斯,在殺死自己父親後就娶了自己的母親該亞為妻;在古埃及第十八王朝(距今約三千多年前),女法老王哈特謝普蘇特與其同父異母的兄長圖特摩斯二世結婚等,但這些亦只限於神話傳說和遠古的例子。在澳門法律中,亦有規定相對禁止性障礙的情況:包括有直系血親關係(例如父女、母子)及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妹,又或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彼此不能結婚;此外因收養而確立的血親聯繫,亦會構成結婚障礙。因為按照規定,被收養人會完全融入收養人家庭,亦被視為與親生的父母子女關係一樣,因此亦會構成法律上的結婚障礙。

本欄下週三會繼續向大家介紹有關妨礙性障礙的規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478148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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