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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成年人性交可判監

可能有人認為,男歡女愛之事不論年齡,只要你情我願就沒有犯法。不過,考慮到未成年人(未滿十八歲的人)身心發展尚未成熟,過早的性行為往往對其成長發育造成極壞的影響。故為了保護他們,《刑法典》規定了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若干罪名。

    例如,按照規定,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即使獲對方同意,可構成“對兒童之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與未滿十四歲的人作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器官),同樣即使獲得同意,最高亦可判監禁八年。

    儘管上述以十四歲為分界線,但與年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亦有機會觸犯法律。按照規定,如果利用十四至十六歲的人的無經驗(例如對性行為缺乏認識、不正確認識有關行為的含意和後果)而與他們發生性行為,可構成“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判監禁四年;利用他們的無經驗與他們作出重要性慾行為,可構成“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須注意的是,上述犯罪的被害人是沒有男女之分的。假如一名年滿十六歲的女童與一名未滿十四歲的男童發生性行為,該名女童亦已觸犯法律,同樣可受到處罰。

    或許又有人問:我們真心相愛,如果我不追究,對方亦會無事?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一方面,在上述犯罪中即使雙方你情我願,行為人只要作出有關行為便已觸犯法律;另一方面,未滿十六歲的被害人是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行使告訴權,換句話說,儘管在上述犯罪中的未成年人不追究,但只要父母表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有關刑事程序即會展開。

    由此可知,與未成年人(無論男或女)發生性行為或作出重要性慾行為,是會有一定的法律後果。其實,青少年過早有性行為,除須承擔法律責任外,對他們的身心發展始終構成一定影響,例如有報告指出,女性過早的性行為可能會導致增加患上子宮頸癌的機會。此外,一旦女方懷孕,無論男方或女方,所承受的責任、壓力和義務,更是難以預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六六、一六八和一六九條。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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