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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硬幣屬違法

聽人說過“錢不是萬能,但無錢萬萬不能!”錢是貨幣,是商業社會不能或缺的元素。在原始社會人們用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換物資,歷史上人們亦曾以稀有貝殼、寶石、牲畜和鹽等當作“貨幣”使用過。隨歷史發展,古代希臘和羅馬等國家鑄造出重量和成色統一的硬幣,其後紙幣亦宣告出現,據歷史記載,世界上最早的紙幣還是出現於我國宋朝年間的四川地區呢!
    在澳門,法律規定澳門元是具有法定流通力的貨幣,當中包括面值最小的一毫硬幣以至面值最大的一千元紙幣等。不過當我們使用貨幣去購物消費時,偶然可能會碰到一個問題:當顧客付十個澳門元一毫來支付一元的消費時,市面上某些商舖或食肆可能會向客人表明,拒收澳門元一毫等低面值硬幣。這使人很氣憤,同樣是錢,為何不收?
    其實根據法律規定,所有在澳門依法發行及投放於市面流通的貨幣,包括面值最小的一毫硬幣在內,任何商戶或顧客也不得拒收。
    雖然在澳門不可拒收任何面值的澳門元硬幣,不過也存有一種例外情況:就是當商戶或顧客要求對方接受一百個以上的澳門元硬幣時,這情況下便可拒絕接收。事實上使用一百個以上的硬幣作買賣,例如幾百個一毫、五毫或一元等,的確會帶來很大的不便,所以相信亦不會有人願意選擇這種交易方式。
    因此,只要是不超過一百個以上的澳門元硬幣,不論是一毫、五毫等,商戶或者顧客在買賣交易時,都必須接受。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第七 / 九五M號法令《訂定在澳門地區發行貨幣之制度》第二條至第四條。(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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