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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 大律師公會建議廢除功能組別公司或團體票

大律師公會提交的政改意見書認為,現時由立法會功能團體選舉的立法會議員,並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特別是當中的投票權平等原則,認為所有功能組別的公司或團體票制度應予廢除。


大律師公會又認為,沒有合理理由維持基本法附件二內立法會對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
基本法附件二規定,政府法案,要獲出席會議的議員過半數支持才通過。議員提出的議案和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要經分組點票,必須分別獲功能團體及和分區直選議員,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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