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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聞] 前監獄技術員受賄判囚上訴

前監獄技術員受賄判囚上訴
    同案六被吿涉行賄等罪成五緩刑

    【本報消息】前監獄首席助理技術員透過在囚者家屬、女友,協助囚犯帶電話卡、茶葉、茶具及月餅卡等違禁品入監獄,昨被初級法院判處三項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判囚兩年。被吿即時透過律師上訴。曾經入獄的四人及其家屬、前度女友同被裁定行賄罪罪成,只有一人不准緩刑。
    前監獄首席助理技術員陳根棠(五十七歲),已轉職賭廳司機。案中另牽涉六名被告,依次為內地人王洪偉(四十三歲,缺席),兩度入獄的趙子強(四十三歲,現於內地投資公司任職營業經理,曾觸犯傷人、協助偷渡罪),趙的朱姓妻子(五十一歲,小販),歐陽觀賜(卅一歲,紅酒銷售員,曾因非法禁錮、販毒罪入獄),蔣明新(三十歲,賭廳司機,曾因吸毒、輕量販毒、禁錮罪入獄)及蔣的伍姓前女友(三十歲,貴賓會帳房職員)。
    案情顯示,二○○八年八月,陳透過王的女友,替在囚的歐陽及王帶入茶葉、茶具,又替歐陽及趙帶入電話卡。由於臨近中秋,在囚人士習慣送月餅券打好關係,蔣遂致電王商議帶入月餅券,其後蔣指示伍女將月餅券交給朱女轉交陳,事件由趙告知朱女。八月二十日傍晚,朱女將月餅券及六千八百元賄款交給陳,稍後陳被廉署人員拘捕。
    王被裁定三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判囚兩年;趙及朱女同被裁定兩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各判囚一年,緩刑三年;歐陽被裁定兩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判囚一年,緩刑四年;蔣被裁定一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判囚九個月,緩刑三年;伍被裁定以從犯方式觸犯一項行賄作不法行為罪,判囚六個月,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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