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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罪準公罪私罪及告訴權的消滅

公罪,又稱公訴罪,指檢察院有權單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的犯罪。當檢察院獲悉某些公罪犯罪行為時,會代表政府向犯罪人提起公訴(即控告某人犯某罪),就算被害人不想追究也不行,因此類犯罪行為的後果可能會導致公共利益也同時遭受損害。在《刑法典》中,大多數罪行都屬於公罪,如殺人、嚴重傷人、縱火、禁錮、綁架、搶劫、偽造文件、假造貨幣等等,而且其中有些犯罪,法律規定只要在預備的階段已經是犯法,故市民在獲悉關於違法的事情時,就應立即向司法機關或警方舉報。

    準公罪,是必須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告訴才能提起刑事訴訟的罪行。所謂“告訴”,是指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向司法機關告知有關犯罪事實,並要求追究刑事責任。在《刑法典》中,部分罪行屬於準公罪,如普通傷人、恐嚇、盜竊、詐騙等。其中,如某些罪行符合特定條件時,準公罪便會轉為公罪,如“盜竊罪”中,盜竊之財物價值超過三萬元,便會轉成公罪。很多時候,刑事警察機關(如本局)就算知道有關案情,但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表示不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如法院、檢察院)便不能依法提起刑事訴訟,而犯罪行為人亦不會受到任何刑罰。

    私罪,又稱自訴罪,是須由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自訴,檢察院才能立案偵查並提起刑事訴訟程序的罪行。“自訴”,是指受害人報案後,需自行請律師或由有關部門代聘律師提起訴訟程序。在《刑法典》中,部分罪行屬於私罪,如誹謗、侮辱(如一般人所理解之“非禮”)或對先人不敬(如挖墳)等。若受害者是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等,並在執行職務時受到侵犯,則私罪便會轉為準公罪。

    要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首先要提起刑事訴訟程序。對於法益損害程度較輕的犯罪如普通傷人、盜竊等,刑法規定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即半公罪),在這情況下,被害人要提出 “告訴” (例如向警察機關或檢察院表示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程序才會展開。

    告訴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澳門《刑法典》第一○七條第一款規定為六個月,自告訴權人知悉犯罪事實及知悉作出事實的正犯之日起計算。若超過上述時效,享有告訴權的人就不得提出告訴。例如甲於二○一四年一月一日發現手機被乙盜取,甲須在同年七月一日前提出告訴,否則告訴權就會消滅,無法追究乙的刑事責任。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按照同一條文第二款規定,對任一共同犯罪人不適時行使告訴權時,其餘的共同犯罪人亦會因此而得益。另一方面,當案件涉及數名告訴權人,第三款規定他們行使告訴權的期間需各自計算。

    至於涉及名譽或性質較輕微的犯罪如侮辱、誹謗等,刑法規定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即私罪),被害人須提出 “自訴”(委託律師提出起訴及申請成為輔助人),方可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有關自訴權的消滅,相應適用上述規定。

    註:如欲了解更多刑事法律的資訊,請參閱《司警通訊》及本局網頁(www.pj.gov.mo)。

    (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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