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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補交個人履歷

離職後補交個人履歷

    巿民甲曾任職A公司,在離職後不久收到A公司的來電,稱因在過往記錄內找不到甲的資料,要求甲補交個人履歷。但甲已經離職,A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答:一般而言,根據《勞動關係法》第十三條規定,僱主須記錄僱員的資料,並保存有關資料至勞動關係終止後三年內。該條文列出僱主須記錄僱員資料的種類,但沒有明確列出僱員的個人履歷,對於個人履歷是否屬於僱主必須保存的僱員資料,可向勞工事務局了解。如法律及合同均沒有定明A公司有權收集僱員的個人履歷,僱員應審慎考慮A公司收集履歷的目的及必要性,再決定是否向A公司提交個人履歷。同時,因甲已經離職,甲也應考慮其是否仍然有一些按法律及合同需向A公司提交資料的義務。如沒有,則是否提交純屬個人決定。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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