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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犯罪的惡果

相信大家都有聽過《狼來了》的故事,故事講述一名牧童為了戲弄村民,不止一次向村民表示自己的羊群被狼襲擊,結果當村民全副武裝上山拯救羊隻之際,牧童卻嘲笑他們單純,說根本沒有狼。直到有一天,狼真的來了,並且開始撕咬他的羊隻。牧童驚慌失措地跑回村裡求助,可是那時全部村民已認定他在說謊,所以沒有去救羊。最終,牧童失去了所有羊隻,自此再沒有村民相信他的說話了。
    《狼來了》能成為《伊索寓言》中出名的寓言故事之一,除了因為故事情節簡單易明外,更大程度是因為故事帶出的訊息——“不要說謊”能讓我們受用一生。事實亦證明,說謊不單對個人的誠信會有所影響,同時有機會遭受一定惡果。以早前的一宗案件為例,一名中年婦人為了引起關係疏離的丈夫關注,向警方訛稱被賊人綁劫。經調查後,由於案件疑點重重,婦人的謊言終被識破,最後被警方拘捕。
    可能有人會說,只要謊言是善意非惡意,便無不妥。然而,此種想法非為絕對,而且無論說謊的最終目的為何,向警方虛報罪案發生即屬違法。法律規定,如果有人明知沒有罪案發生,例如明知沒有搶劫罪案的發生,但卻向有關權限當局例如警方舉報,又或者以其他方式使警方懷疑有人實施搶劫犯罪,便會觸犯“虛構犯罪”的犯罪,除了最高可被判監一年外,更會留有案底。
    事實上,虛構犯罪的後果如此嚴重,歸根究底,是因為這類虛報行為會嚴重影響有權限當局甚或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運作。一般而言,當警方接到舉報有罪案發生,便會於最短時間內將有關消息轉達給檢察院。檢察院在獲知犯罪消息後,緊接就會領導警方展開偵查,調查犯罪是否存在、確定犯事者為何人、犯事者的責任,以及收集相關的證據。由於上述工作牽涉龐大的人力物力,所以,一旦有人向警方說謊,捏造一些犯罪事實,使警方和檢察院開展一系列程序,這樣不單會浪費警力、公帑,更會阻礙機關調查其他案件的進度,影響其他真正有需要的人。
    正如《狼來了》的結局,牧童最終甚麼也沒有,只給人留下壞印象;同樣地,虛構犯罪的人,即使平日他的誠信、品格有多好,只要一次虛報犯罪,也會“千年道行一朝喪”,最終遺下的就只有案底及一世污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三三○條及《刑事訴訟法典》第二三一、二四五、二四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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