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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澳門居民在澳犯罪後果

近年隨着旅遊業的發展,吸引不少旅客來澳旅遊。當中,不排除有小部分人藉旅遊為名,到本澳犯罪(例如詐騙、勒索及販毒等),對治安構成一定程度的影響。按照法律規定,非澳門居民在本澳犯罪亦須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司法警察局的統計數字顯示,去年(二○一四年)非澳門居民(包括內地居民及外籍人士)在澳期間涉及刑事罪案的總人數有四千七百多人。

    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任何人(包括非澳門居民)因故意或過失作出被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而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承擔刑事責任的後果主要是“徒刑”和“罰金”。徒刑即監禁,是一種將犯罪人關押在監獄、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法。法律規定,監禁的期限一般最高為廿五年(例外情況下最高可達三十年)。例如販毒,根據第一七卅二○○九號法律規定,會觸犯“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十五年。

    罰金,是指被判刑人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罰金以日數訂定,一般最低限度為十日,最高限度為三百六十日,每日罰金的金額為五十元至一萬元,由法官按被判刑人的經濟、財力狀況以及個人負擔訂定。例如在街上派發色情單張,根據第一○卅七八卅M號法律規定,會涉及“關於色情及猥褻物品的公開販賣、陳列及展出”的犯罪,可判六個月監禁及同刑期罰金的處罰。

    廢止逗留許可

    非澳門居民在本澳犯罪,一經法院裁定有罪,須在本澳服刑。此外,根據第六卅二○○四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規定,非澳門居民在本澳犯罪,可廢止其在本澳的逗留許可。亦即是說,此情況下非澳門居民於服刑期滿便要離開本澳,否則便屬於非法逗留。

    驅逐出境

    處於非法逗留或非法入境狀態的人士,根據法律規定須被驅逐出本澳。命令驅逐出境的權限屬行政長官(該權限可授予他人)。在驅逐令內會載明採取該措施的理由、被驅逐出境人士所前往的目的地等內容,並由治安警察局負責執行。

    禁止再入境

    在驅逐令內,亦會載明驅逐者被禁止進入本澳的期間。根據第六卅二○○四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規定,禁止入境期間與引致禁止入境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或可譴責性成比例。所以有關非澳門居民被驅逐出境後,會禁止他於驅逐令中所定的期間內進入本澳。假如違反有關規定,可構成“非法再入境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一七卅二○○九號法律、第六卅二○○四號法律和第一○卅七八卅M號法律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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