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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或發佈學員活動相片

問:有些學術團體或教育機構習慣在校園卅團體內、對外或網上張貼或發佈相片或影像,而且清晰見到學生或其他人士的面孔,這種做法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機構可在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又或在法定的情況下處理個人資料,例如為履行合同、履行法定義務、執行社團章程、學校卅教育機關的規章等。

    然而,按照法律規定,資料當事人亦享有反對權,即提出與其私人情況有關的正當理由,反對負責實體繼續處理其個人資料,若反對理由合理,則有關實體應停止處理使用,否則可能觸犯法律。

    對於在互聯網上公開個人資料,可參考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制定的《在互聯網上發佈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

    參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第一款。

    (以上內容由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供稿。查詢熱線:2871-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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