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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電腦詐騙罪?

問:我在新聞中得悉司法警察局偵破一宗電腦詐騙案,請問何謂電腦詐騙罪?是否所有與電腦相關的詐騙都屬電腦詐騙罪?
    答:不是的。根據第十一卅二○○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一條規定,電腦詐騙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而作出下列幾種行為:(一)輸入、更改、刪除或消除電腦數據資料;(二)介入電腦數據資料處理的結果;(三)不正確設定電腦程式;(四)干預電腦系統的運作,而造成他人財產有所損失。
    同樣是詐騙行為,根據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觸犯詐騙罪。
    綜上所述,電腦詐騙罪是指藉着介入電腦數據資料處理的方式來損害他人的財產,從而使自己或第三人得益;而《刑法典》當中規定的詐騙是以詭計來詐騙他人財產,所以並非所有與電腦相關的詐騙都是電腦詐騙罪,例如利用電腦發出詐騙電郵以欺詐金錢,這種行為雖然利用了電腦及互聯網作媒介,但並不屬於電腦詐騙罪,有關行為觸犯的是《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詐騙罪。
    註:如欲了解更多預防犯罪的資訊,可參閱本局網頁(www.pj.gov.mo)、關注本局微信官方帳號(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PJ或PJMacaocn),以及訂閱本局官方YouTube頻道(搜尋:澳門司法警察局)。(司法警察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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